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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2:0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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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新编经济法主讲人:
目录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章 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第五节占有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公司法第六章 合同法第七章 商标法第八章 专利法第九章 著作权法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第十三章 票据法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1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 念物权法是现代财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优先性5.物权具有追及性6.物权具有法定性
相关知识二、物权的分类(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一)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统称为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第三,权利性质不同。第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第五,客体不同。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相关知识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二)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原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公示原则的强行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二是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三是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二)公示公信原则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2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概念与特征概念: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1)所有权属于绝对权。(2)所有权是排他权。(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权利。相关知识
(二)内 容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 有占有是所有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由他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2.使 用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3.收 益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能。相关知识4.处 分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由于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第二节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概念: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1)劳动生产。(2)孳息。(3)善意取得。(4)添附。(5)遗失物的拾得。(6)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相关知识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概念: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转移之所有权。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第二节 所有权
相关知识(二)所有权的消灭1.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客体灭失。(2)所有权主体消灭。(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所有权被抛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2.所有权消灭的后果所有权的消灭,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后果。在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情况下,该财产已不复存在,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拥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二节 所有权
相关知识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专有权2.共有权3.共同管理的权利区分所有人作为共同管理权人享有表决、参与制定规约、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等各项权利。(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务。(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特点:第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常设机构。第二,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依据法定的程序所组成的。第三,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下列情形均属于共有范围:①绿地。②道路。③物业管理用房。④维修资金。⑤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第二节 所有权
相关知识四、共有(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对某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2.共有的特征(1)共有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人。(2)共有的客体为同一个物。(3)共有的内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种 类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一定的份额对某一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不分份额地对某一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3第二节 所有权
相关知识第二节 所有权(三)共有财产的管理、分割和处分1.共有财产的管理(1)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3)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2.共有财产的分割(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3.共有财产的处分(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五)共有财产的确认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五、相邻关系(一)概念与特征1.概 念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 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使用权人。(2)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而是与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互毗邻的。相关知识第二节 所有权
5(二)种类1.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2.相邻用水、排水关系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4.相邻通风、采光关系5.相邻环境保护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7.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关知识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3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概念与特征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很特殊。(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和时间有限制,仅能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知识
(二)设 立出让与划拨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基本方式。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划拨的使用被严格限制。相关知识2.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因此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具有以下特点:①公益目的性。②无偿性。③无期限性。④限制流通性。(2)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适用范围。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1.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人,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与划拨相比,出让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交易性。②有偿性。③期限性。(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①协议出让。②拍卖出让。③招标出让。④挂牌出让。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三)效力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依法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费用。(2)合理利用土地。(3)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4)恢复土地原状。相关知识(四)期 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三节 用益物权
相关知识(五)消灭原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主要包括:(1)存续期间届满。(2)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3)土地灭失。(4)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5)其他消灭事由。(六)消灭的法律后果《物权法》确立了规则:(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而未续期的。第三节 用益物权
相关知识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以户为单位,在法律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特 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而由集体使用的农用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第三节 用益物权
相关知识(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而创设的。(三)主要内容1.承包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权。(2)自主经营权。(3)依法流转权。(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2.承包人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主要内容3.发包方的权利(1)发包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4.发包方的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因特定情形,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2)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方预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节 用益物权
相关知识(四)消灭(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未继续承包。(4)承包地被征收。(5)承包地灭失或严重毁损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6)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7)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①承包方有返还土地的义务。②承包方的取回权。③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第三节 用益物权
相关知识三、宅基地使用权(一)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性:(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集体所有土地。(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且没有期限限制。(二)取 得1.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通过交易行为,而是基于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成员权,即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有使用集体所有的一定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第三节 用益物权
相关知识(三)效 力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四)消 灭1.因自然原因灭失2.被征收3.宅基地被征收4.其他原因(如宅基地使用权人抛弃权利等)第三节 用益物权
四、地役权(一)概念与特征相关知识3.设 立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4.转 让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被单独转让。地役权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享有、消灭均及于供役地与需役地的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1.概 念地役权是指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特 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
5(二)效力1.地役权人的权利(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2.地役权人的义务(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2)支付费用的义务。3.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1)对附属设施的共同使用权。(2)费用支付请求权。(3)利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4.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土地。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地役权设立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允许地役权人使用其土地。相关知识第三节 用益物权
5(三)取得和消灭1.地役权的取得(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2)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3)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是继承。2.地役权的消灭(1)供役地或需役地的灭失。(2)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3)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合同。(4)地役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①办理注销登记。②取回工作物。相关知识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担保物权4第四节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概念: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的履行而设定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扣押权和优先权等。特征:第一,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第二,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第三,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相关知识
二、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所谓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用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二)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属于从物权。(2)抵押权人享有从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3)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4)抵押权的标的一般只能是物。(5)抵押权的成立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必须进行登记。(6)抵押关系成立后,抵押人仍对抵押物享处分权。(7)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相关知识第四节担保物权
2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相关知识第四节担保物权
2(三)抵押权的权利设定抵押权一般通过抵押合同设立,该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相关知识(四)抵押权的权利实现(1)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一般情况下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受清偿。(2)抵押物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清偿;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各抵押权人按照被担保债权额的比例受清偿,而不问抵押权设立的先后顺序。(3)抵押权、质权按各自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受清偿。第四节担保物权
2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2)抵押人的处分权。(3)抵押人的出租权。相关知识(五)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担保物权
2相关知识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②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③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④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抵押权人的保全。(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效果。第四节担保物权
相关知识(六)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1)相对独立性。(2)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3)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5)最高额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第四节担保物权
三、质押权(一)概念质押权亦称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有权予以变卖,用卖得的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的权利。相关知识(二)特 征(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2)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3)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第四节担保物权
相关知识(三)设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其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权包括:(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四)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质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3)出质人如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债。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占有质物。(2)优先受偿的权利。(3)转质的权利。质权人的义务包括:(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出质物的义务。(2)质权人不得擅自对质物进行使用、出租、处分。第四节担保物权
四、留置权(一)概念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标的只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不能行使留置权。相关知识(二)特 征(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2)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3)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第四节担保物权
相关知识(三)权利设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债权人占有动产。(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四)权利实现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须经催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2)经过合理期间。(3)须债务人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债务或未另行提供担保。第四节担保物权
相关知识(五)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物的占有权。(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3)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的必要费用,如维修费、养护费等。(4)优先受偿权。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权人的义务(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2)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第四节担保物权
第五节占有5第五节占有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是对物事实上的管领、控制。占有的性质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二、占有的分类(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四)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相关知识三、占有的法律效力(一)占有的推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如无相反的证据,推定其适法而且有此权利。(二)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2.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3.占有人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
5四、占有的保护占有是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权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自力防御权。(2)自力取回权。(二)占有保护请求权请求权主要有以下两项:(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相关知识五、占有的取得和消灭(一)占有的取得1.直接占有的取得(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2.间接占有的取得(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2)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二)占有的消灭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的丧失了对物的占有。第五节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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