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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1:57 发布

最新老师-您好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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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每当我走过老师窗前 静静的深夜群星在闪耀,老师的房间彻夜明亮。 每当我轻轻走过您窗前,明亮的灯光照耀我心房。 啊,每当想起你您,敬爱的好老师, 一阵阵暖流心中激荡。 培育新一代辛勤的园丁,今天深夜啊灯光仍在亮。 呕心沥血您在写教材,高大的身影映在您窗上。 啊,每当想起你您,敬爱的好老师, 一阵阵暖流心中激荡。 新长征路上老师立功,一群群接班人茁壮成长。 肩负祖国希望奔向四方,您总是含泪深情凝望。 啊,每当想起你您,敬爱的好老师, 一阵阵暖流心中激荡。 读准字音铺设崇高浸透蕴含涌起塑造春晖朝霞茁壮衷心jìnsùpū()铺pù()zhāo()朝cháo() 1老师,您好!在昨天与今天之间铺设大道,在现实和理想之间架起金桥。 啊,教师的事业多么崇高! 古今中外, 哪个人的成长不浸透着教师的心血! 地北天南, 哪一项创造不蕴含着教师的辛劳! 每当看到时代在飞速地前进, 我心中就涌起感情的波涛: 老师,您好!1 1老师,您好!用真理和智慧把人才塑造, 让春晖和朝霞在心灵闪耀。 啊,教师的事业多么美好! 笔尖飞舞, 那是春蚕悄悄地编织理想的丝线; 笑语盈盈, 那是甘露轻轻地洒向茁壮的新苗。 每当看到鲜花在幸福地开放, 我就情不自禁地衷心祝愿: 老师,您好!2 啊,教师的事业多么崇高!啊,教师的事业多么美好! 小组合作:1.再读课文第1小节,你从哪些词句能感受到教师事业的崇高?边读边勾画。2.小组内交流。123 古今中外, 哪个人的成长不浸透着教师的心血! 地北天南, 哪一项创造不蕴含着教师的辛劳!浸透每个人的成长都浸透着教师的心血!每一项创造都蕴含着教师的辛劳! 每当看到时代在飞速地前进,我心中就涌起感情的波涛:老师,您好!涌起 在昨天与今天之间铺设大道,在现实和理想之间架起金桥。 在昨天与今天之间铺设大道,在现实和理想之间架起金桥。 啊,教师的事业多么崇高! 古今中外, 哪个人的成长不浸透着教师的心血! 地北天南, 哪一项创造不蕴含着教师的辛劳! 每当看到时代在飞速地前进, 我心中就涌起感情的波涛: 老师,您好! 在昨天与今天之间(),在现实和理想之间()。 啊,教师的事业多么()! (), 哪个人的成长不()着教师的心血! 地北天南, 哪一项创造不()着教师的辛劳! 每当看到时代在(), 我心中就()感情的波涛: 老师,您好! 塑霞 第二课时 编织崇高浸透创造茁壮塑造朝霞辛劳祝愿衷心听写词语 在昨天天与今天之间铺设大道,在现实和理想之间架起金桥。 啊,教师的事业多么崇高! 古今中外, 哪个人的成长不浸透着教师的心血! 地北天南, 哪一项创造不蕴含着教师的辛劳! 每当看到时代在飞速地前进, 我心中就涌起感情的波涛: 老师,您好! 用真理和智慧把人才塑造, 让春晖和朝霞在心灵闪耀。 啊,教师的事业多么美好! 笔尖飞舞, 那是春蚕悄悄地编织理想的丝线; 笑语盈盈, 那是甘露轻轻地洒向茁壮的新苗。 每当看到鲜花在幸福地开放, 我就情不自禁地衷心祝愿: 老师,您好! 小组合作:1.读课文第2小节,你从哪些词句能感受到教师事业的美好?边读边勾画。2.小组内交流。123 您好!用真理和智慧把人才塑造, 让春晖和朝霞在心灵闪耀。 啊,教师的事业多么美好! 笔尖飞舞, 那是春蚕悄悄地编织理想的丝线; 笑语盈盈, 那是甘露轻轻地洒向茁壮的新苗。 笔尖飞舞, 那是春蚕悄悄地编织理想的丝线; 笑语盈盈, 那是甘露轻轻地洒向茁壮的新苗。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唐李商隐 1老师,您好!每当看到鲜花在幸福地开放, 我就情不自禁地衷心祝愿: 老师,您好!衷 1老师,您好!用真理和智慧把人才塑造, 让春晖和朝霞在心灵闪耀。 啊,教师的事业多么美好! 笔尖飞舞, 那是春蚕悄悄地编织理想的丝线; 笑语盈盈, 那是甘露轻轻地洒向茁壮的新苗。 每当看到鲜花在幸福地开放, 我就情不自禁地衷心祝愿: 老师,您好! 老师,我想对您说,您是蓝天,我就是白云,在您宽阔的胸怀畅游!老师,我想对您说,您是安全的港湾,我就是一只扬帆的小船,在您平静的碧波里荡漾!老师,我想对您说,您是一首动人的乐曲,我就是乐谱上流动的音符,在您充满爱的旋律中跳跃!自由读诗歌,围绕你印象最深刻的小节,来说说自己的感受。老师,我想对您说……老师,我想对您说,您是火红的太阳,我就是土坡上刚萌芽的小苗,在您温暖的怀抱中成长!老师,您多么伟大,多么亲和,多么慈祥,您用自己的一生,培养了多少国家栋梁! 1把你想对老师的赞美或衷心祝愿写出来。 教师颂老师,您像吐丝的春蚕,老师,您像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从不在别人面前炫耀自己的伟大,塑造着建设新世纪的人才,但那缕缕银丝,如果没有您——甘泉的滋润,却是对您最高的评价。国家的栋梁之才哪里来?老师,您像默默无闻的树根,老师,您像大海中的航标,支撑着小树茁壮成长,矗立在神圣的灯塔上,那挂满枝头的丰硕果实,指引我们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正是您美好形象的化身。您和新世纪一起在向我们招手。推荐阅读 第三章物权变动 案例导入:房价飞涨房主卖房五年多不肯过户 买主无奈上法庭中国法院网讯   刘荣和顾强同是江阴申港镇人,2003年,顾强家分配到一大一小两套拆迁安置房,于是决定卖掉其中一套小户型。同年11月10日,顾强与刘荣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顾强将拆迁安置房93平方米及车库12平方米以7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刘荣。协议签订后,刘荣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江阴房价上涨,顾强认为当初卖房的价格太便宜,于是找到刘荣,要求增加房款,考虑到房产证还没拿到,刘荣只得答应。 2005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刘荣一次性补偿顾强房屋价款14000元,顾强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过户给刘荣。2007年,镇政府颁发房产证时,顾强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刘荣,而是办在了自己名下。刘荣得知后,要求顾强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顾强却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刘荣决定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虽然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但是家中其他成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他要求收回该房屋。 第一节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一)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或产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物权的发生通常又被称为物权的设立,我国《物权法》中使用的即是“设立”之称谓。(二)物权的移转物权的转移通常又称物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的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 (三)物权的变更广义的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等要素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通常所称的物权变更仅就狭义而言,是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称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 (四)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终止或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前者是指权利人的物权消灭,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的物权(如因标的物灭失);后者是指物权虽与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新主体相结合。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事件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与制造、遗失物的拾得与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事件,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及继承的发生等。(三)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公用征收或没收、法院的判决等而致物权发生变动。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一)主要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物权随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1855年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予以修订。2、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以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但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实质为债权意思主义。日本等 3、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变动需债权合意和物权公示方生效。奥地利、韩国等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如德国。内容:①该模式对物权变动过程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作了较好区分。②债权行为是关于标的物的处分问题,物权行为是关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处分问题。③两个问题结合在一起时称为物权变动的无因相对性,分开时称为物权变动的一般无因性。 (二)我国的模式选择——物权变动的因果区分原则我国立法上采行的是债权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既不要求物权变动须有物权合意,也未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承认物权行为,但不完全接纳无因性原则。※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开 五、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一)概念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法律根据的原则。如: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生效。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1、物权变动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债权行为)和结果行为(物的处分行为);2、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应当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3、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实行区分原则的公示效力物权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基本程序和确认依据。1、公示的方式:登记、交付和占有2、公示的法律效力:第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第二、权利正确推定第三、善意保护与风险告知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性质及意义1、概念: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移、消灭等事项登录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2、性质:在我国为行政行为3、意义:确定产权、课税、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 二、登记机构及其职责《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该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1、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主管机关专门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的特定簿册,该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在依法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关制作并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四、不动产登记的分类1、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⑴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是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⑵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的权利人转让其不动产权利或在不动产之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 2、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⑴一般所讲的不动产登记,就是指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正式登记。⑵预告登记又称为预先登记、暂先登记、预登记、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P58.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涂销登记⑴更正登记是指当事人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有登记错误时依职权所进行的登记更正。P56⑵异议登记是指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P58异议登记主要是作为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目的在于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现时处分或者能够进行事后追索。⑶涂销登记是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和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予以消除而作的登记。P57 五、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一)一般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根据3、权利正确推定4、善意保护效力5、风险警示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继承等。 (二)我国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1、一般规则:登记生效2、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p60⑴所有权部分⑵用益物权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情况⑶担保物权部分: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 3、对抗要件物权登记⑴所有权部分: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⑵用益物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⑶担保物权部分: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②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4、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⑴所有权部分:①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②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等引起的物权变动③继承、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④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⑵用益物权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⑶担保物权部分:质押物交付、质权权利凭证交付 (三)登记错误的后果1、当事人错误:赔偿2、登记机构错误:赔偿与追偿 第三节动产交付一、动产交付的含义及发展:1、含义:动产交付着眼于动态的动产物权变动,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公示着物权的运动过程,其结果是转移占有和受让占有,占有的事实状态公示着交付的结果。2、发展: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动产登记→交付形态多样化: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一)现实交付——传统方式即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1、直接现实交付:由动产出让人本人与受让人直接就动产实现移转和现实占有。2、间接现实交付:动产出让人本人与受让人通过他人之手而实现的现实交付。⑴辅助人交付⑵媒介人交付⑶被指令人交付 (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即动产以观念上的占有转移代替现实的占有转移,实现动产物权变动。这是交易便捷的需要。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或代位):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受让人虽不直接占有该动产但已取得该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的要件:⑴双方认可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⑵需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使让与人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⑶让与人先前已经直接或间接占有该动产。 本章重点1、案例讨论:⑴本章引例⑵P67“案例思考”题2、重点问题:⑴P67问题⑵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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