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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8:0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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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案例实务专题培训2012.12.22
培训目的了解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学习、理解与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有关的知识。培养预防劳动用工风险的思维习惯。掌握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用工风险的实战技能技巧。
专题一: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四、劳务派遣五、非全日制用工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案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3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承担的成本为多少?
法律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7800元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
案例2:某甲作为某乙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2012年6月8日被派遣至A公司务工,至9月3日,乙公司未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后甲因违犯规章被A公司退工,现甲以未签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甲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00/月,月平均工资2600元(含加班费)。——本案两公司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甲能否获得赔偿;如果有赔偿,是多少?由谁承担?
法律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分析:1、乙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A公司的做法是合法退工行为。2、甲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乙公司支付2375元差额工资。(1300元+1300元/21.75天*18个工作日)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案例3:李某在甲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公司在第一年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到了第二年,公司拖欠1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公司的理由是资金周转困难。李某与公司协商,因为自己要租房子等生活费用,希望公司能将所欠工资发给自己,公司表示公司资金很困难,只能等两个月,李某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李某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法律依据: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46、47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案例分析李某请求合法。甲公司应当足额支付拖欠的1月工资,计3000元。此外,因公司拖欠工资长达1个月,李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1.5个月经济补偿金。1.5个月*3000元=4500元。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案例4:张某为A劳务公司驻B厂客服专员,负责劳务工的考勤统计、工资计算、请款等工作。2012年4月,张某没有按要求请款,导致4月份工资发放延迟3天,劳务工集体投诉,B厂书面决定中止合作,致使A公司损失10万元。张某被解聘后,以被非法辞退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2个月工资,5000元。(张某工作6个月)——A公司对张某辞退是否合法?——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下列情形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九: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分析:张某工作严重失职,工资请款、发放延迟,导致A公司严重损害,根据劳动合法第39条第3款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故A公司对张某的辞退行为系合法解除,应依法驳回张某的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
四、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三位一体关系:(一)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它和劳动者共同构成劳动合同的双方。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劳务派遣协议确定。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派遣协议的责任等。(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务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享受法规和劳务派遣协议赋予的权利。
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1、权利:对劳动者的人事处理权,如处分权、辞退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之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以下8种情形,用工单位有权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6点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对劳务派遣的限制:1、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4、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目的是防止用工单位躲避社会保险、正常的工资调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五、非全日制用工(兼职、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专题二、工伤保险一、工伤的定义二、法律规定工伤的范畴三、视同工伤的情形四、不被认定为工伤的范畴五、工伤申报、工伤待遇六、案例分析
一、工伤的定义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工伤的范畴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不被认定为工伤的范畴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工伤的时间点:1、发生事故起1天内必须通知社保行政部门(俗称:工伤简报)2、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缴费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案例分析案例一:参加集团公司群组织的篮球赛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小张上大学时是学校篮球队的主力队员﹐到集团公司上班以后也一直坚持打球。由于集团公司效益较好﹐经常开展一些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到了年底﹐集团公司决定群组织集团各子公司举行一些活动﹐其中包括篮球友谊赛。集团公司并特别安排了一天时间不上班﹐在活动前公司领导还一再强调“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但在篮球友谊赛中﹐张开在一次激烈的对抗中受伤﹐导致左膝韧带断裂。
法律分析答﹕后一种意见正确。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狭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如车间﹑办公室)。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是工作。小张积极参加单位群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小张开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谢某是广州某物流公司职工。2012年11月16日,谢某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下雨、天黑车快,自己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受伤倒地,后医院治疗。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无牌、无证、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2012年11月28日,谢某的家属到社保部门请求工伤认定。社保部门对王某家属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王某家属不服。问:为什么谢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依照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虽然是发生在下班途中,但因谢某无牌、无证、车速过快,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交警部门认为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结语感谢您的参与,请多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