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PPT(政策) 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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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政策宣讲思明区国家税务局黄种龙2012.09.2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政策宣讲纳税光荣、阳光纳税“营改增”的社会背景“营改增”的政策解读会计核算 一、纳税光荣阳光纳税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核算型财务<管理型财务<理财型财务阳光纳税 二、“营改增”的社会背景重复征税经济转型厦门“营改增”概述 我国税种分类1、我国现行税制结构货物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行为和资源税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等 2、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及税率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金融保险业5%;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营业税交通运输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铁路运输其它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打捞融资租赁会议展览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转让商标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生活性服务其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其它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打捞融资租赁会议展览其它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商誉 3、厦门营改增方案上海模式:1+6三不原则:模式不变、政策不变、范围不变一个方案,一个办法,两个规定,若干补充。2012.11.01执行 3、厦门营改增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厦门营改增方案《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3、厦门营改增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3、厦门营改增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3、厦门营改增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3、厦门营改增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3、厦门营改增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 3、厦门营改增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3、厦门营改增方案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税函〔2012〕1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4、概述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税率: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4、概述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一般计税法。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法。动漫企业、经营性租赁服务、公共交通运输 4、概述计税依据: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代收代垫金额可以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4、概述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概述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三、“营改增”的政策解读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扣缴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 三、“营改增”的政策解读征收管理附则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属人原则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来源地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认定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550万元,销售额=550/(1+6%)=519万元>50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辅导期管理(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特别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特别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特别规定(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特别规定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别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非企业性单位;(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3)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劳务派遣】 2、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3、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3、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3、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零税率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税率(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0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0税率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11%、6%);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0税率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4、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性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性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性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进项税额(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进项税额(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涉及业务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额备注境内增值税业务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口业务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含烟叶税 涉及业务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额备注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增值税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5.税收通用缴款书增值税额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进项税额(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进项税额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备注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第1条所涉内容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3、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进项不得抵扣计算办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以下公式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引入年度清算概念: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他不得抵扣事项(改变用途)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进项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易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4)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额的确定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销售额的确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4)销售额的确定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4)销售额的确定(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4)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4)销售额的确定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4)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4)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4)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4)销售额的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5、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5、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申报(经总局批准可合并申报);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5、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5、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6、税收减免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6、税收减免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免征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免征税(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类型减免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六)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十)随军家属就业。(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十三)失业人员就业。(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 税收减免——即征即退类型减免项目即征即退(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7、征收管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7、征收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8、附则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四、会计核算一般会计核算“营改增”会计核算 1、一般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及转入多交的增值税。 案例——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9日对外提供设计服务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3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项会计处理:试点后:1、提供应税服务借:应收账款10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2、购进应税服务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贷:应付账款530000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0贷:银行存款30000试点前:1、提供应税服务借:应收账款10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6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3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30002、购进应税服务借:主营业务成本530000贷:应付账款530000 1、一般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月9日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3万元,为此向A公司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试点后:1、提供应税服务借:应收账款103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02、购进应税服务借:主营业务成本117000贷:应付账款117000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0贷:银行存款30000试点前:1、提供应税服务借:应收账款103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3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15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15002、购进应税服务借:主营业务成本117000贷:应付账款117000 2、“营改增”会计核算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