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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5: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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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超越合规先行1
哪些底线是不能触碰的?哪些规则是不能违反的?2
违规案例解析规章制度宣导公司合规现状3
公司合规现状4
1.合规概念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91号)5
2.合规管理的作用确保法规、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规范公司及员工的经营行为,将违法风险降至最低;保护公司名誉;使公司的经济利益最大化。6
2009年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立,从战略高度上对公司进行全面整合,并将“合规经营”作为公司的一把利剑和标尺,来约束各类潜在的风险,使公司的运作更加稳健。3.公司目前合规现状7
2010年初公司开始了内控系统的重新搭建和整合。增设纪检监察室负责效能监督和问责处理;将原有的风险管控部分设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两大职能部门;同时还在审计部门增设了东、西、南、北四个审计分部,扩大审计覆盖面,加大审计力度。经过整合,更进一步完善了合规架构,更加健全了内控管理职能。内控系统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东南西法律部纪检室北8
截止目前,新华保险已逐步建立起—以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从事销售和服务的各单位为主的第一道防线、—以风险管控职能部门为主的第二道防线、—以审计监督部门为主的第三道防线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实现了合规管理一个质的飞跃.为新华保险实现上市及可持续经营发展奠定了更加牢固的内控基础。9
2011年公司提出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战略,公司的品牌和文化建设也已提升到战略高度,而合规与服务,将是新华保险品牌的核心点。10
康典董事长2011年年初对合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以精神提升、制度约束、流程梳理、技术保障、惩戒威慑等五项策略来抵御风险”,致力于建立“和谐的、建设性的内控关系”。何志光总裁也提出了“打造合规经营的典范公司”的目标,要求公司要贯彻落实合规经营理念,实施“合规经营一票否决”制,健全风险管控体系,确保业务品质的持续提升。11
违规案例解析12
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对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1.合规风险概念13
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无处不在……增员、亲访客户、销售产品、收取保费、上交保费、保单送达、产说会等等……14
2.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一)刑事案例——(二)民事案例——(三)行政处罚案例15
案例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员工张某2010年6月,她收取了投保人王先生的保费后,拿出16.76万元自用。2010年底,张某被查获归案。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她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退赔,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一)刑事案例分析16
案例二孔某是某保险公司临沂支公司的职工,手下还有几个业务员。他平时喜欢买彩票,但只是很小的数额。孔某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挪用了218位客户的保费,共计92万余元,案发后,孔某归还大部分保费。2009年孔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17
案例三2008年,东莞一保险公司业务员谢建文因为挪用40多万元保费无力偿还,将醉酒同事烧死在车内,制造自己身亡的假象以骗取156万元保费。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谢建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谢建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309411.3元。18
案例四陈铭原系宝鸡某保险公司续期收费员。自2003年起,陈铭开始迷恋赌博,为获取赌博资金。他利用续收客户保险费的职务之便,采取利用作废的收款收据及打白条的方式,多次收取客户保险费却不上交。事情败露后,见势不妙的陈铭先后跑到四川、西安等地到处躲藏,最终陈铭在西安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截止案发时,陈铭已挪用保险公司客户94笔保险费共计12万余元。2007年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该业务员有期徒刑三年。19
案例五王心海系我某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客户现金,涉案金额达千万元。其主要作案手段表现为:从公司内勤室盗取暂收首期保险费收据向客户收费;向客户打白条;在空白单据上加盖私刻的公司印章骗取客户信任等。2005年11月3日,王心海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20
公司管理不善贪婪、没有道德底线侥幸心理自我约束力差,不顾后果为什么知法犯法?21
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截留保费挪用保费诈骗私刻公司印章私印使用单证私印使用收据给客户打白条未给客户出具收据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法《保险法》违反保监局《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违反保监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续收渠道前线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办法》《山东分公司零现金管理规定》22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4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5
一、加强收付费管理(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六、具体实施规范(一)收付费管理单次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业务,应由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办理,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专职续收人员。收费人员应向客户送达续期收费或复效确认文书,由客户本人及两名收费人员在文书上签名确认,文书的相应联次应交回公司存档。《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山东分公司零现金管理办法》26
第三十七条各层级服务人员在收费作业过程中,应尽可能杜绝现金收费。对于现金件的客户,在进行跨月回访、应收催缴时,服务人员应该先劝其变更为银行划款方式。第三十八条对于特殊客户在进行现金收费时,应提前与客户约定并最迟于现金收取后的次日给客户送达发票,收取的现金应在当日上交公司财务部门或打入公司对公账户,严禁将保费存入个人账户。第六十三条不得在职场滞留或职场外截留客户保费,收取客户现金保费,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直接收取客户现金,再替客户存入续期划款账户中。以上行为发现一次者处以500元罚款,发现两次者直接解除合同。故意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者一经发现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续收渠道前线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办法》27
第三十九条服务人员代收的首、续期保费、保全加费,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日上交财务部门或打入公司对公账户的,应最迟于次日或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纳,否则视为滞留保险费。对于客户的溢交保险费、理赔金、退保金等其他款项应于当天转交给客户,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转交,则应于次日转交,否则视为滞留保险金。除不可抗力,人为造成滞留保费或保险金超过两天视为挪用保费或保险金。第六十二条服务人员已收取客户保费,但未及时交回公司造成保单失效,一经核实,每单对该服务人员扣款800元。《续收渠道前线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办法》28
第七十五条私刻公章、使用作废票据或擅自以公司名义签发保单,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与客户签约投保单(倒签单),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虚假投保等,公司有权根据行业自律准则的有关规定报请行业协会将其列入保险营销黑名单;如涉嫌犯罪,公司有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续收渠道前线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办法》29
案例一2002年1月,吴某为其子投保少儿保险,缴费期间为6年。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2003年9月,吴某因肝硬化身故,其妻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费豁免。经保险爱你公司调查,吴某1998年投保时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吴妻称投保书并非吴某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某投保时根本没有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无法告知,故诉至法院,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不是吴某笔迹。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一半责任。(二)民事案例分析如此案不是代签名,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代签名给公司带来损失。30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31
(三)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省保监局检查中发现我公司某中支银行专管员擅自印制并在代理银行窗口张帖带有误导性质的产品宣传单,其行为违反产品宣传及销售管理的监管规定。当地保监局对我分公司罚款5万元,同时将此事件中分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我公司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后,开除了违规的业务员和银行专管员。32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3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3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河南保监局对负直接责任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市场总监给予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35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6
案例三某寿险公司洛阳中支个险负责人郭某2010年2月,为宣传新产品,自行设计产品宣传页,其中对产品的宣传页含有明显的误导内容。具体违规内容如下:一是产品条款没有承诺分红收益,而宣传页却承诺分红收益,以列表方式演示产品收益,缴费期5年收益率168%;缴费期10年收益率187%。二是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存款,在《温馨提示》宣传页中称“存钱又不是花掉,有什么问题,你存五万还是十万?”“这是一次存款三次付息:满期付息;每年领利息;如果每年不想领利息,我们还要按复利计息给你。这才是稳赚不赔高收益”。三是故意隐瞒提前退保会遭受损失的情况。在《疑难解答》中宣称:“只存5年,收益15年,年年有利息,存的时间短,收益时间长”“过了3年、5年想用钱,就可以取出来,也有利息”。37
某寿险公司洛阳中支违规宣传,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禁止性规定,河南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给予该寿险公司洛阳中支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寿险公司洛阳中支个险条线负责人郭某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38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9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40
《续收渠道前线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客户对公司条款、核保过程、理赔过程、保全必备文件等公司正常工作需要产生歧义,扣罚100元,由此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扣款500元。第七十一条欺骗、误导客户,引起客户不满或投诉的,扣款500元;因误导行为引起客户与公司产生纠纷,造成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的,予以解聘.第十八条对客户的询问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欺骗、误导客户。不得以任何原因与客户发生争执。41
案例四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新华人寿贵州分公司银保客户经理段某未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亲笔抄录38字风险提示语句,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保监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罚。42
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43
案例五某业务员W拜访客户H,发现H已经购买了其它寿险公司的产品,于是劝其办理退保手续并转投我公司产品,后陪同客户到另一寿险公司去办理退保手续。44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45
案例六苏保监罚〔2010〕49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玄武营销服务部于2009年12月在举办的产品说明会上承诺,并事后实际给予29名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处罚款五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46
违规行为代签名销售误导私印宣传资料未取得保险代理证未引导客户抄写风险提示语句不正当竞争承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47
规章制度宣导48
其他违规行为未签订失效保单确认书收取超过1000元现金保费未实行双人上门收费并签名替客户到银行存储现金后划账到公司账户未使用续期暂收费收据分红报告书、发票、保单不及时送达未提醒客户小额扣款问题导致保单失效……49
《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续收渠道前线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办法》新保鲁续[2011]2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新保合[2010]13号关于下发《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211号关于印发《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98号《关于在公司全面推行零现金管理的通知》新保鲁财[2009]34号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50
第十五条收到新分配业务清单、应收清单和跨月清单,应及时并积极想办法与客户联系,不得无故拖延。所分配的保单(含失效单)必须上门亲访。第二十三条续收业务人员应维护客户的利益,不得将客户资料泄漏给他人,不得议论客户的私事,不做有损客户利益的事情。第三十三条新分配清单下发后,服务人员应在三日内与所有客户电话联系,最晚不得超过一周,对已失效客户须上门签署“保单效力终止确认书”;划账成功清单应于下发三天内对客户进行回访。每月应对应收月的趸缴保单进行回访服务。1.《续收渠道前线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办法》新保鲁续[2011]2号51
第三十五条服务人员应及时给客户送达划款对账单和分红报告书,划款对账单应在划款成功一周内送达客户。第三十六条每月所有即将失效保单必须上门请客户填写“保单效力中止确认书”,并亲笔签名,其中客户联由客户留存,公司联交回公司存档,并在工作日志中认真做好记录。对于拒绝签字的客户,应在签名处进行标注,同时在工作日志中进行记录。第四十条续收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类单证,严格按照公司的单证管理规定领取和回销,并对自己领取的续期有价单证的管理负第一直接责任。跨月清单、应收清单、应收未收清单、新分配清单,在业务处理完毕后,交回公司统一存档,个人手中不能存有非服务期内的客户清单。52
第四十一条发生交叉服务情况时,应坚持客户、公司利益为重,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第四十九条客户对服务不满意,要求更换服务人员的,经查证属实后,扣款100元。第五十条各类清单未按公司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客户联系,保单基本信息不正确,致使客户长期无人服务扣款50元,造成客户不满的,扣款100元;引起客户投诉的,扣款300元。第五十一条接到客户电话要求回复而未回复,推托或拒绝客户上门服务要求,与客户约定而失约,引起客户投诉或不满的,扣款300元。53
第五十二条对客户提出的保单变更、理赔事宜未及时做正确处理导致客户损失,或由于业务人员失误,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说明缴费相关事项,导致客户缴费事实不明,造成转账成功要求退费或产生不满的,扣款300元。第五十三条未与客户核对相关信息并提前说明小额账户扣款等事宜,导致客户已存款但没有成功转账而失效的,扣款100元。第五十四条以不当方式拒绝接受疑难单,一经发现,扣款300元。擅自将疑难单地址变更为其他区域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提高续收绩效,一经发现,扣款500元。第六十四条诱使客户退保转换成新契约的,一经发现扣款500元。54
第六十九条明知不构成保险责任,仍怂恿客户到公司无理取闹要求索赔;或怂恿客户投诉,态度恶劣,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解除合同.第七十二条将续收清单丢失扣款100元,将客户资料私自转让其他保险公司,利用客户资料进行牟利、交易或其他非正当用途,损害公司利益,予以解聘。第八十条所辖属员出现挪用保费行为,保费科长负连带责任,扣款500元。如挪用行为属该科长主动核查出来的,可不予处罚。第八十五条对于属员的“保单效力终止确认书”回收不全者,保费科长、督导专员负连带责任,每单扣罚10元;经抽查回访,服务人员未上门,代客户签字、虚假上报者,每单扣罚100元,科长、督导专员负连带责任每单扣罚20元。每半年由中支保费部及属员对保费科长进行岗位适应性评价,各机构保费部经理将测评结果上报分公司,作为该保费科长职务测评的关键考核依据。55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56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57
为什么要合规?58
作为一名续期业务员,哪些红线是不能越过的?哪些风险是不能触犯的?5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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