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8.46 KB
- 2022-04-29 14:27:58 发布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与实务问题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二0一五年十二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政策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2、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政[2009]04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5、《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基本规定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对象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基本规定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基本规定三: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活动的再理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第八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研究开发活动的再理解第九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五个条件是主观的判断,不是量化标准。建议企业采取延续性的统一的标准来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支出。
基本规定四: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度)》一、信息;二、生物;三、航空航天;四、新材料;五、先进能源;六、现代农业;七、先进制造;八、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九、海洋;十、高技术服务
基本规定五:研究开发方式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委托开发: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合作开发: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基本规定五:研究开发方式集中开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国税发[2008]116号(原有范围)财税[2013]70号(自创区扩大)(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资料翻译费。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料和动力费用。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薪金、奖金、津贴、补贴。手段购置费。(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企业会计制度》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研究与开发费、……企业可以设置“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某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津科政[2009]048号第六条鉴定程序和方式(一)提出申请。收到税务机关《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的企业,向市科委提交项目相关材料。(二)组织鉴定。市科委委托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三)鉴定方式。由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视情况可前往申请单位现场考察、测试。以上金额均不含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投入部分。(四)出具鉴定意见。1.由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综合专家意见,编制《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一式四份,报市科委审核盖章。2.《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一份由市科委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另一份与企业的其他申报资料(一套)封装后,由企业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流程示意图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材料要求1.《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2.《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委托开发项目,需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8.在研项目应提供相关的中期检查报告或说明;已结项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结项验收报告或说明。9.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材料要求10.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支撑材料。(1)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所属行业,在职人数、部门设置、经营范围,主营业务、销售情况和经济效益等,并附上企业申报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2)该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工艺技术、生产仪器设备等软、硬件条件、人力资源等。(3)该项目原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投入明细与计算依据:应说明原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的投入量或折旧额,型号,单价。如果多个项目共同使用同一仪器设备等要进行分摊情况说明。可以列表表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材料要求(4)人力投入明细与计算依据:应列表表示项目研发参加人员情况,说明项目研发人员数量,列出参加人员的姓名、学历、职称、岗位及任务分工、参与项目研发工作量和时间(按人·月计),参与多个项目的人员要合理分摊。(5)项目在本年度的研发活动或研究创新内容说明,延续项目要体现出申报年度研发内容和之前年份研发内容。(6)项目取得的成效:包括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地区技术、经济发展的贡献等。比如销售收入增长、生产效率的提高,工艺技术水平的提升,新产品的开发与应用,市场竞争力的提高;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用户的好评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要求(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第十九条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1、归入不属于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或已经产业化;技术已经应用于产品生产;只改变尺寸、参数、排列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配方调整;设备维修、改装、常规设计变更;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公开的成果直接应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2、自行扩大研发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范围职工福利费、补充保险费、商业保险;高层领导列示在研发人员名单中,未直接参与研发,工资全部纳入研发费用;不是研发专用设备、仪器的折旧费;将正常生产用的模具作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3、混淆研究开发与正常生产企业的研究开发一般经历调研阶段、研发设计阶段、样品(工艺、技术)制造(试验)阶段、样品调试(测试、试验)阶段、调整阶段、鉴定阶段。研发成功后,可能会正式量产。现阶段,少部分企业混淆研究开发阶段与正常生产。研发设样品制样品调鉴定阶调研调整计造试验试试验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4、企业财务与研发部门沟通协作不够。企业财务对项目的研发进程、研发人员出勤情况、研发材料领用情况不清楚,由此带来研发费用核算的混乱、差错。5、将政府补助收入、母公司拨款用于研究开发,但是未从研发加计扣除费用中扣除。或者,取得不征税收入(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用于研发)用于研发,未从研发加计扣除费用中剔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6、与母公司合作研发,但是研发成果归属母公司。同时申请研发加计扣除。其实质是受托研发。7、公司为关联公司从事加工制造,功能比较单一,现开始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并申请研发加计扣除。需关注其功能与收益。8、延续性项目,需要提供之前年度的研发内容,以便和鉴定年度的研发工作加以区别。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变化天津市国税局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从审核制转变为备案核查制——每年初年度汇算清缴所需要件减少——有可能增加提请市科委项目鉴定的要求——汇算清缴后市国税局组织专门审查组,对享受政策的企业进行抽查。不合格的要追缴税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年度申报中注意事项1、财税2013年70号文出台后,归集表已经更改;2、企业当年取得的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补贴金额需进行扣减;3、试生产、小批量生产属于规模化生产之前的必经阶段,且相关费用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相关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4、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废品、次品、等外品、下脚料等变卖产生的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文公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简化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减少了审核的程序、增加了负面清单等,并明确了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废止了国税发〔2008〕116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简称:财税〔2013〕70号文),大大利好纳税人。按国税总局解释修改后政策,从2016年一月1日施行。
变化一: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原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新政策:采取反列举,首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除负面清单列举的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加计扣除政策不再受两个目录的限制,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负面清单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两个负面清单。一、研发活动负面清单。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行业负面清单。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凡是上述两个负面清单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变化二:扩大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原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包括五险一金),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的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新政策: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增加了对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加计扣除的比例限制,要求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变化三: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政策: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新政策: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变化四: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变化五:减少审核的程序。原政策:企业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时候,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新政策: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变化六:增加了后续管理规定。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变化七:委托研发增加反避税条款。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这意味着,在加计扣除新政下,无论交易双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但其业务往来如果不遵循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也无法享受加计扣除。——非关联委托研发不再提供支出明细。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研发按比例扣除。原政策: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新政策: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多购买境内的研发服务。因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变化八: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可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