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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3:09 发布

《民事诉讼法》课件PPT-09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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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第五节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 第一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说(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事实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3、证据事实。(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三)经验法则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 四、自认又称对事实的自认,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一)自认的分类:☆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明示自认和拟制自认☆当事人的自认和代理人的自认。 (二)自认的法律效力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产生效力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效力对法院的拘束力 (三)自认的限制第一,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法律解释和法律问题都不是自认的对象。第二,拟制自认需要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才能推定自认。第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四)自认撤回《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节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说(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一)待证事实分类说消极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外界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界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事实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法律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三)其他学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 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1)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2)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诉讼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规定》第2、5、6条——谁主张,谁举证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1、举证责任的倒置立法目的:因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偏重于法律规定外在形式,不能完全顾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采用法定主义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全部举证责任均由被告承担。 91年司法解释《意见》第74条6种☆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2001年司法解释《证据规定》增加2种(1)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典型案例如法国的“打猎案”。美国侵权法上一个著名的案例“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2)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司法者公平裁量《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3、推定(1)法律推定(2)事实推定 第三节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说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诉讼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或者说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其不存在更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法律真实指裁判人员在对事实的认定遵循了证据规则,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从法律的角度看已达到了可视为真实的程度。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二)《规定》第73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1、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证据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2、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大小不明显或无法判断) 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一种确然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四节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法院才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其情形有: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在其他情形下,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调查证据。 (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的条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之一: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申请的方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3、申请的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三、法院对证据的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概念: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二)证据保全的条件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第五节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一)逐个审核判断证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二)综合审核判断证据1、审核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2、审核判断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