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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3:14 发布

《票据法》课件PPT:第四章票据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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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下)》第五编票据法 第五编票据法第四章票据法案例研究 【案例1】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讨论如下几个问题: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2、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4、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永固房地产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后,永固房地产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吉祥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问:永固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案例3】东方电子公司供销员罗天平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立即报告了东方电子公司,东方电子公司当即通知了开户银行,并在当地媒体发出了遗失声明。事隔4天,红叶服装公司持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求支付8500元货款。东方电子公司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红叶服装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东方电子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后,虽然通知了开户银行,并在有关新闻单位播出了“遗失声明”,但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作法,并不具法律效力。为此,被告东方电子公司应负主要责任,承担3/4的经济损失;原告红叶服装公司在接受转帐支票时,未核对持票人身份,造成持票人冒用他人已挂失的支票,因此,也应负一定责任,承担1/4的经济损失。 【案例4:伪造汇票】甲伪造了一张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收款人,以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甲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换取了110万元。 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没有审查出是伪造汇票,予以贴现145万元,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由此获得收入35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承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在收到汇票后发现,没有办理过这笔银行承兑业务,立即向公安局报案。 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将汇票退给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拒绝承兑。请评述他们的法律关系。 【案例5:变造支票】1996年6月6日,A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B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6月1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C公司购买建筑材料。此时,该转帐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95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C公司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建设银行某支行,由该支行于当日通过工商银行某分行从A公司银行帐户上划走人民币9500元,转入C公司帐户。 同年6月底,A公司与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A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C公司承担经济损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两家有关银行都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C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对于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案例6:公示催告】鸿丽商厦从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羊毛衫。鸿丽商厦向远方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开具了109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0天。远方纺织品公司业务员夏某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五日遗失。远方纺织品公司随即向工商银行某分行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二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第三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如果没有人申报,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后来袁庆舟先生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50万元从业务员夏某手里买的。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 于是,远方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以上做法正确么?为什么? 【案例7】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金额为20万元、付款人为某建设银行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4月1日。乙取得票据以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没有背书转让给丁,属于空白背书,丁再背书转让给乙,乙再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某建设银行支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问: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 【案例8:承兑】某年3月12日,华公司与欣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公司卖给欣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欣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欣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申请承兑。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汇票承兑以后,欣公司将汇票交给华公司。华公司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公司的帐户上。后来,华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无货可以提供。欣公司见不到货物。经过调查发现,华公司根本没有货物,也没有准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欣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请分析此案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