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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课件PP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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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第一天,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处罚、教育与管理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大,这里包括户籍管理、特殊行业管理、危险品管理、社区治安管理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怎么处罚的一部法律,是专门处罚的法律,不可能也不能涵盖一切治安管理的内容,所以仍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较贴切、准确。同时也应该指出,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关于处罚的,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教育,处罚作为管理手段之一,将继续坚持以教育防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另外,情节较轻可以不予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第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妨害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利国利民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26岁的胡某,原是某工厂的工人,因多次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消极怠工,被开除工职。胡某不但不认错改悔,还经常到该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由于胡某的行为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胡某给予拘留8天的处罚。戴某为某中学高二学生,他平时经常违反学校纪律。学校给予处分后,不但不改正,还怀恨在心。纠集了社会青年刘某、李某、张某,经常到学校捣乱,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在某晚,他串通一个曾因打架受处分的本校学生冯某,带着作案工具,爬墙进校,撬开教务处的门,砸毁了部分财物,然后往办公室的书籍上浇上汽油点着火后逃走。一座教学大楼被烧毁,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学校2000多名学生被迫停课一个多月。 戴某、刘某、李某、张某四人扰乱了什么地方的秩序?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4人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什么处罚?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戴某和冯某有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他们的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吗?这什么?爬墙进校,撬开教务处的门,砸毁了部分财物,然后往办公室的书籍上浇上汽油点着火后逃走。一座教学大楼被烧毁,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学校2000多名学生被迫停课一个多月。不可以。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循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材料:旅客戏称有炸弹延误飞机被拘留东方网4月2日消息:4月1日早上,在海口美兰机场,一旅客戏言包里有炸药,被关进拘留所。当天早上7时,由海口美兰机场飞往杭州的HU161航班旅客有序登机。一位名叫任晓军的旅客怀抱一行李箱对乘务员说,他的行李中有炸药包。乘务员立刻将这一情况反映给机长,机长随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机场公安分局派出所接到指令后迅速登机检查。经查,任晓军的行李内未发现炸药等爆炸物品,公安人员将其带下飞机进行调查时,他说是随意说说。经有关人员对飞机清舱,未发现任何危及航空安全的物品,航班被放行,由于他的一句戏言航班被延误40分钟。 材料: 重庆诞生首张球迷罚单2006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于3月11日揭幕。在重庆力帆队与辽宁队的比赛中,连续两年在联赛积分榜垫底的力帆队以2:1击败对手,久违的胜利让球队和球迷狂喜不已。50岁的重庆知名球迷陈文武在比赛刚结束时冲进球场,想与球队共同庆祝,但3名球场保安人员迅速赶来,将他带离现场。陈文武在以前的比赛中曾有冲进赛场推搡裁判的“前科”。事例:“足球流氓” 50岁的重庆球迷陈文武大概没有想到,自己只不过跑进球场庆祝球队比赛胜利,却因此而成为中国足球历史上一个“创造纪录”的人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他成为第一个因此受到法律处罚的球迷。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治安支队对50岁的重庆球迷陈文武开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的第一张“球迷罚单”:——依法对陈文武处以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禁止他在一年内进入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处罚结果 对“足球流氓”这类行为——定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对于强行进入场内、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或条幅、围攻裁判员或运动员、向场内投掷杂物而不听制止等扰乱赛场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足球流氓”等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最根本的目的,是其立法宗旨中最主要的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国家具有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易于发生违法职权行使或失职行为,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且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凭借自身力量抗拒,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进行制度性的司法监督,通过司法权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以充分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府服务于民的本质。 事例:信息骚扰 求爱3年软硬兼施发恐吓短信被拘咬舌自残2004年,陈某因工作关系结识一女子张某,并对其展开追求,多次遭拒后,陈某心有不甘,锲而不舍,但最终仍未赢得张某芳心。追求张某时,陈某就不断打电话发短信给张某,最终失望之下,陈某开始对张某态度大变,甜言蜜语换作恶语相加。陈某的痴心固执之举一直连续多年,直至其在2007年8月被警方抓捕。2007年8月27日,张某向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报案,称陈某举动对其精神、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张某向警方提供了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27日期间陈某给其所发手机短信的记录,其中有许多辱骂、恐吓、威胁内容,并数次扬言要砍死张某全家。 警方认定违法处拘留7天高明警方经调查取证,认定陈某行为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了对陈某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陈某遭警方拘留后,大闹看守所,情绪激动之下,更多次咬舌自残,警方决定暂缓执行拘留。陈某被释放后,8月29日,就向高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10月25日,高明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高明警方行政处罚。11月7日,陈某不服复议决定,向高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处罚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依法享有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本案中,原告陈某通过移动电话向张某发送带有恐吓性质的短信,发送的短信数目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已严重干扰张某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被告据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行为应予维持。据此,高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起诉,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发骚扰短信被拘留、罚款3月28日,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宁华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单位一职工报案称,他的同事张某以其女同事的名义,频繁给他的手机上发送内容淫秽、暧昧的短信,导致他与同事、家人之间关系不和。宁华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走访,查询手机短信记录,认定张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同事的正常生活,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处罚。 信息骚扰——不仅指包括通过手机发送短信,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输淫秽、污辱、恐吓或者是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对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对写恐吓信或者以投寄恐吓物、子弹,携带管制刀具等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1)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狠抓工作作风和队伍建设,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应当说,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都有了很大的转变,涌现出了很多象杨凌娜的好民警,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满意率日益提高。但是,在我们的队伍中,仍有少数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法制意识不强,漠视群众的利益;在我们的工作中,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执法不公、不严,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 (2)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而实施的一种权威性支配力量。公安机关的权力,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即政治上的强制性。他反应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关系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者制裁的对象都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二者的根本区别:1、刑法是刑事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都是危害性比较轻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严重了就要由刑法来处罚。部分达不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就需要治安处罚来处理。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叫违法行为,违反刑法叫犯罪行为。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直接做出处罚就行,而违反刑法的则要由公检法三家按程序一步一步进行,最终由法院判决才生效。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特征一:社会危害性特征二:不够刑事处罚性特征三:应受处罚性特征四:治安违法性 特征一: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一)社会危害性是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二)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因而社会危害性所揭示的特性,就是一种“事实特征”。(三)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与行为事实的统一。行为属性就是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行为事实就是从行为的起始到结束的全部危害社会的客观情况。(四)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主客观要素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人们对现实存在的破坏社会的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结论,认为这种行为对社会具有一种危害的性质。 特征二:不够刑事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1.如果行为情节非常轻微,不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2.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如果造成较严重的伤害后果,达到了“轻伤”程度,其性质就发生变化,成为犯罪行为。 特征三:应受处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刑事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行为→行政责任警告、拘留、罚款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处罚吗?一日,某百货商场突然发生几串点燃的鞭炮被人扔向不同的地方,吓得顾客们四处逃窜,造成商场一片混乱,商场保安很快便将正要逃跑的肇事者潘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局。潘某的家人得知消息后赶到公安局,声称潘某是精神病人,潘某自己也如此辩解。经调查,潘某却有精神病,但是间歇性的,而他在百货商场肇事时病情并没有发作,据此公安局对潘某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潘某及其家人不服处罚决定。请问,潘某应当受到处罚吗?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本案中的潘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他在百货商场进行违法行为时病情并没有发作,也就是说,他对自己的行为当时是能够辨认和控制的,因此潘某应当受到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特征四:治安违法性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通过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反映出来的。例如:拾物不交的行为,为抄近路踩坏他人麦苗的行为等等,显然,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因此,在条例和其他有治安处罚条款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中就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2001年某月某日,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武术教练一巴掌致伤学生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管制一年。经查,现年27岁的李某有一身过硬的武功,1996年被聘请到该县一工人俱乐部武术馆任教练。2000年某日晚10时许,李某在一招一式地教学生练武术时,发现16岁的学生李某注意力不集中,不是走神儿,便走到跟前随手甩了他一巴掌,刘某当时就觉左耳隐隐作疼。次日早上左耳疼痛异常,并不时往外渗血水。经县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骨膜穿孔,有血迹存在”。后经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左耳损伤构成轻伤,并处以治安处罚。 该案件中,李某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李某的行为已致刘某轻伤,依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显然,该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所作的治安处罚处理,显属较轻,李某的行为不属治安处罚范围,更不能以罚代刑,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三条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A、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一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B、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C、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公安部的规定;D、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一)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二)错罚相当原则(三)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2、错罚相当原则错罚相当原则就是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罚当其过,不能重错轻罚或者轻错重罚。重错重罚、轻错轻罚,罚过相应。此处,在决定具体处罚时对于法律有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的还要将有关情节考虑在内。 3、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管理案件时,对违法行为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当的案件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大体相同。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要始终处于中立的立场,不得与案件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并充分保障被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人权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本法中的具体体现。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明确规定的原则。防止重处罚轻教育,为处罚而处罚的简单做法。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的基本内涵是: 根据这一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者本人,或者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各种违法行为以及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民事侵权法律之间的衔接条款,是为了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遭受的民事损害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自己承担,这也是“责任自负,反对株连”法律原则的体现。但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则有所不同,即特定情况下,违法行为人的监护人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对监护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正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作此规定的。 典型案例2006年5月9日下午5时左右,没有驾驶证的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路上遇到一个四岁的男孩张立,孙某在采取鸣喇叭、减速等方法继续向前行驶后将张立撞伤,孙某及其摩托车也同时倒地,张立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公安局交警大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搜集证据,于5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孙某无证驾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孙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同时告知孙某如果不服认定可在接到认定决定15日内向某市交警支队书面申请重新认定。孙某对认定没有异议,张立的父母要求孙某赔偿张立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问题:本案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行政相对人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研讨首先,孙某没有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64条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孙某违反了该规定,就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其次,孙某应当对因其无证驾驶摩托车而给张立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孙某无证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张立身体受伤与孙某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孙某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对张立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1:2006年7月10日中午,李某在家里喝了半斤白酒,想到和隔壁饭店老板刘某素来不和,就跑到刘某的饭店闹事。李某不顾刘某和多位服务员的阻拦,将饭店内的许多桌椅、餐具和门窗玻璃打坏,共造成直接损失1000余元。派出所警察接到报警后赶到饭店,制止了李某的行为并且批评了李某,对二人进行了调解。 李某同意赔偿刘某损失1100元,警察没有处罚李某。但第二天李某反悔了,拒绝赔偿。刘某找到派出所,派出所决定对李某处以罚款200元,并告知刘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能否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的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到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治安案件的规定。它表明:第一,公安机关可以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很多种,涉及到治安管理的方方面面。但是,公安机关并非能够对所有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能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行为进行调解。在本案中,李某因为民事争议而损坏了刘某的财产,派出所可以给予调解。 第二,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须指出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这些案件都必须通过一个调解程序,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 在此,“可以”调解也不是意味着公安机关想调解就调解,不想调解就不调解。具体是否要调解解决,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判断。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对调解的次数加以限制,如果当事人有达成协议的可能,多做调解工作也是必要的。而对于确实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例如双方分歧太大、决绝调解、违反治安管理人拒绝认错、被侵害人坚决不谅解加害人等,应当及时处理,不要片面强调调解而久调不决,这样可能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第三,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或者已达成调解协议,但行为人却因反悔等原因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只能在法定权限内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去法院解决。在本案中,派出所决定对李某进行罚款,并告知刘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这一做法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调解案例2某日,戚某(男,汉族,1966年10月生)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女,汉族,1974年5月生)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戚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派出所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戚某抓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戚某赔礼道歉,戚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戚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是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问题:(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答: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甲与乙因纠纷引发打架斗殴造成乙多处轻微伤,用去医药费5000元,情节较为严重,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B、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C、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D、在C项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析]:这是一道选非题。本题考查的是对第九条的正确理解。法条的内容是: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本题大前提是情节严重,而上面的ABCD四项都是情节轻微的适用,因此都不正确,应当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