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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3:35 发布

最新4.5--共集电极放大电路和共基极放大电路解析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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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共集电极放大电路和共基极放大电路解析 4.5共集电极放大电路和共基极放大电路4.5.1共集电极放大电路4.5.2共基极放大电路4.5.3放大电路三种组态的比较2 一、静态分析IB=UCC-UBERB+(1+)REUCE=UCC-IEREIE=(1+)IB≈IC4.5.1共集放大电路(射极输出器)信号由基极输入,由发射极输出。ICUCEUBERBIB+UCCIERE+UCCRBREC1C2TuouiRL直流通路3 3.输出电阻射极输出器的输出电阻很小,带负载能力强。rbeRBRLEBC+-+-+-RSRE7 3、输出电阻用加压求流法求输出电阻。rbeRERsro置0保留(加压求流法)8 RsrbeREro=RE//rbe1+当RS=0时9 所以2.输入输出同相,输出电压跟随输入电压,故称电压跟随器。输出电压与输入电压近似相等,电压未被放大,但是电流放大了,即输出功率被放大了。1.电压放大倍数Av射极输出器的特点10 射极输出器的输出电阻很小,带负载能力强。ro射极输出器的输入电阻很大,从信号源取得的信号大。3.输入电阻4.输出电阻11 所谓带负载能力强,是指当负载变化时,放大倍数基本不变对上例射极输出器:对上例静态工作点稳定的放大器(共射放大器):空载时,=0.995RL=5.6k时,=0.990RL=1k时,=0.967空载时,=-186RL=5k时,=-93RL=1k时,=-31变化率很小变化率很大带负载能力强带负载能力差12 射极输出器的应用主要利用它具有输入电阻高和输出电阻低的特点。1.因输入电阻高,它常被用在多级放大电路的第一级,可以提高输入电阻,减轻信号源负担。2.因输出电阻低,它常被用在多级放大电路的末级,可以降低输出电阻,提高带负载能力。3.利用ri大、ro小以及Au1的特点,也可将射极输出器放在放大电路的两级之间,起到阻抗匹配作用,这一级射极输出器称为缓冲级或中间隔离级。13 例1:.在图示放大电路中,已知UCC=12V,RE=2kΩ,RB=200kΩ,RL=2kΩ,晶体管β=60,UBE=0.6V,信号源内阻RS=100Ω,试求:(1)静态工作点IB、IE及UCE;(2)画出微变等效电路;(3)Au、ri和ro。RB+UCCC1C2RERLui+–uo+–++es+–RS14 解:(1)由直流通路求静态工作点。直流通路+UCCRBRE+–UCE+–UBEIEIBIC15 (2)由微变等效电路求Au、ri、ro。rbeRBRLEBC+-+-+-RSRE微变等效电路16 4.5.2共基极放大电路1.静态工作点直流通路与射极偏置电路相同17 +VCCRCC2C3RLRE+++RB1RB2RS+us+uoC1一、求“Q”直流通路与射极偏置电路相同4.5.2共基极放大电路18 二、动态分析ririroro=RC特点:1.Au大小与共射电路相同。2.输入电阻小,Aus小。RCRERS+usRL+uoRCRERS+usRLrbeioicieiiibib+ui19 4.5.3放大电路三种组态的比较1.三种组态的判别以输入、输出信号的位置为判断依据:信号由基极输入,集电极输出——共射极放大电路信号由基极输入,发射极输出——共集电极放大电路信号由发射极输入,集电极输出——共基极电路20 2.三种组态的比较教学要求:熟记三种典型单管放大电路的性能指标的计算公式。21 3.三种组态的特点及用途共射极放大电路:电压和电流增益都大于1,输入电阻在三种组态中居中,输出电阻与集电极电阻有很大关系。适用于低频情况下,作多级放大电路的中间级。共集电极放大电路:只有电流放大作用,没有电压放大,有电压跟随作用。在三种组态中,输入电阻最高,输出电阻最小,频率特性好。可用于输入级、输出级或缓冲级。共基极放大电路:只有电压放大作用,没有电流放大,有电流跟随作用,输入电阻小,输出电阻与集电极电阻有关。高频特性较好,常用于高频或宽频带低输入阻抗的场合。4.5.3放大电路三种组态的比较22 小结以固定偏流的三极管共射放大电路为研究对象,介绍了其组成的要求、放大原理及其分析方法;介绍的静态工作点设置的重要性及其调整方法;介绍了静态工作点稳定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介绍了共射,共集,共基三种放大电路,及其性能指标的差异;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述1.概念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1)一个自然人(2)机构简单,管理方式灵活(3)非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一个自然人注意:只限于中国公民,凡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均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名称合法出资法律未对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作要求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要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注明程序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投资人权利: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并能依法转让或继承责任: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应以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禁止的行为P18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清算通知和公告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转移、隐藏财产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清算结束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债务清偿解散后,投资人仍承担偿还责任,但5年内债权人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所有人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因债而异有限合伙企业:责任因人而异 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名称不得采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二)合伙事务执行方式全体合伙人执行,或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注意: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处分不动产;③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三)合伙人的义务主体义务类型内容合伙执行人报告义务向其他非执行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全体合伙人竞业禁止(绝对禁止)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交易禁止(相对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损害禁止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损益分配☆☆☆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以下顺序:*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区别于有限合伙!)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平均分配 (五)合伙份额的转让与出质(不同于有限合伙)转让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质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有效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1)合伙企业财产清偿;(2)不足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不同)☆☆☆ 续表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顺序: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A.执行时,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B.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七)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退伙类型责任退伙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自愿退伙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没人)(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经其他合伙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获得一致同意的,退伙)(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没钱*有限合伙不同)(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没人)(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没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钱)时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法定退伙(续)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程序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总结: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1)死亡:①继承人有行为能力按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成为合伙人;②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未取得一致同意——退伙。(2)丧失行为能力,同上② (九)普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清偿顺序:(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债务(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破产,也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因债而异原因该责任人其他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无限责任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无合伙事务执行权,承担有限责任(一)设立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其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名称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出资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仅剩一种时的处理方式(1)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2)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P292.有限合伙人对外交易的责任对外:无限连带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的责任;对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区别于普通合伙)无交易禁止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从事交易,除非合伙协议禁止无竞业禁止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禁止☆☆☆ (三)有限合伙人份额的转让与出质(不同于普通合伙)转让根据协议约定;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质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四)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债务清偿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区别于普通合伙)债务清偿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1)可以用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清偿;(2)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区别于普通合伙) (四)有限合伙入伙与退伙1.入伙、退伙之责任承担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法定情形(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没人)(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没人)(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没资格)(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钱)(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但不购买只能转让给债权人,不能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注意(1)有限合伙人死亡,其资格可以继承(2)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 (五)合伙人性质转变条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责任对转变前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征:投资者都是外国人;私人直接投资;在中国设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股权式合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特征中外双方主体投资中方不包括个人中国法人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机构: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股权式合营出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中方)、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其他财产权利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念契约式合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我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作经营、通过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企业。特征中外双方主体投资中方不包括个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形式:多种管理机构多样契约式合营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条件合同约定双方在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税前回收的,应当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弥补亏损后 三、外资企业概念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特征依照中国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归其所有法人或非法人出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时,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