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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4:56 发布

最新互换性和测量技术第3章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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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性和测量技术第3章 3.1、概述1.测量技术在机械制造业中,对加工完成的零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判断与确定的一种手段。主要是研究对零件的几何量进行测量和检验的一门技术国家标准是实现互换性的基础测量技术是实现互换性的保证 2.测量确定被测对象的量值而进行的实验过程。即将一个被测量与一个作为测量单位的标准量进行比较的过程。L=Q×E(基本测量方程式)式中:L—被测量值E—测量单位Q—比值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国际单位基准“米”也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1)以地球子午线通过巴黎的四千万之一作为基本的长度单位米,国际米原器。2)采用光波波长作为长度单位基准。3)米等于光在真空中,在1/299792458秒的时间间隔内的行程长度。 3.2.2长度量值传递系统为了保证长度基准的量值能准确地传递到工业生产中去,就必须建立从光波基准到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测量器具和工件的量值传递系统(见图3-1)。目前,量块和线纹尺仍是实际工作中的两种实体基准,是实现光波长度基准到测量实践之间的量值传递媒介。 图3-1长度量值传递系统 3.2.3量块是没有刻度的平面平行端面量具,是以两相互平行的测量面之间的距离来决定其长度的一种高精度的单值量具。量块的形状一般为矩形截面的长方体和圆形截面的圆柱体(主要应用于千分尺的校对棒)两种。常用的为长方体(见图3-2)。 图3-2量块 1、量块的中心长度量块长度:指量块上测量面的任意一点到与下测量面相研合的辅助体(如平晶)平面间的垂直距离。量块的尺寸:指量块测量面上中心点的量块长度,用符号L来表示,即用量块的中心长度尺寸代表工作尺寸。 2、量块的尺寸标注量块上标出的尺寸为名义上的中心长度,称为名义尺寸(或称为标称长度)。尺寸<6mm的量块,名义尺寸刻在上测量面上;尺寸≥6mm的量块,名义尺寸刻在一个非测量面上,而且该表面的左右侧面分别为上测量面和下测量面。 表3-1量块的截面尺寸 3、量块的研合性利用量块的研合性,就可以把各种尺寸不同的量块组合成量块组,得到所需要的各种尺寸。 4、量块的组合国家量块标准中规定了17种成套的量块系列,从国家标准GB6093—85中摘录的几套量块的尺寸系列如下表所示。 5、量块的精度1)量块的分级按国标的规定,量块按制造精度分为6级,即00、0、1、2、3和K级。其中00级精度最高,依次降低,3级精度最低,K级为校准级。各级量块精度指标见下表。使用时,就使用量块上的名义尺寸。这叫做按“级”测量。 2)量块的分等量块按其检定精度,可分为1、2、3、4、5、6六等,其中1等精度最高,依次降低,6等精度最低。各等量块精度指标见下表。使用量块检定后的实际尺寸进行测量,叫做按“等”测量。 这样,一套量块就有了两种使用方法。按“级”使用时,所根据的是刻在量块上的名义尺寸,其包括:制造误差、使用过程中磨损误差;按“等”使用时,所根据的是量块的实际尺寸,只是包括:检定量块实际尺寸时的测量误差,可用较低精度的量块进行比较精密的测量。因此,按“等”测量比按“级”测量的精度高。 6、量块组合方法及原则组合方法:(1)选择量块时,无论是按“级”测量还是按“等”测量,都应按照量块的名义尺寸进行选取。若为按“级”测量,则测量结果即为按“级”测量的测得值;若为按“等”测量,则可将测出的结果加上量块检定表中所列各量块的实际偏差,即为按“等”测量的测得值。(2)组合量块成一定尺寸时,应从所给尺寸的最后一位小数开始考虑,每选一块应使尺寸至少去掉一位小数。 组合原则:(1)使量块块数尽可能少,以减少积累误差,一般不超过3~5块。(2)必须从同一套量块中选取,决不能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量块中混选。(3)组合时,不能将测量面与非测量面相研合。(4)组合时,下测量面一律朝下。 28.935-1.00527.93-1.4326.5-6.520-200例如:要组成28.935mm的尺寸,采用83块一套的量块 例如:要组成28.935的尺寸,若采用83块一套的量块,参照附表3-1,其选取方法如下:以上四块量块研合后的整体尺寸为28.935。…………………第一块量块尺寸为1.005…………………第二块量块尺寸为1.43…………………第三块量块尺寸为6.5…………………第四块量块尺寸为20 1.005201.286.528.785 思考题与习题3-1什么是测量?一个几何量的完整测量过程包含哪几个方面的要素?3-2尺寸29.765mm和38.995mm按照83块一套的量块应如何选择?3-3量块按“级”使用与按“等”使用有何区别?按“等”使用时,如何选择量块并处理数据?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其产生的基本理由在于:“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谈判、甚至订立契约时,已由一般关系进入某种特别结合关系,彼此间之信赖随之俱增,权利义务关系亦有强化之必要”。此项理论系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一般包括协助、保护、通知、保密、忠实等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消极义务,事先并不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缔约相对方受有损害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过错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全面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力后盾,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主,制裁性为辅。5、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的存在(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当事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方构成违约,则应当推定对方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对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可以表明其没有过错并应被免除违约责任。 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第二,政府行为。第三,社会异常事件。2、受害人的过错3、免责条款 违约行为形态违约行为形态,简称违约形态,是人们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特定的违约行为形态总是与特定的补救方法和违约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 明示毁约默示毁约不履行履行不当预期违约实际违约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或者提前违约,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108、94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实际违约1、不履行:(1)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不能履行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2)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包括拒为给付和拒绝受领两种情况。2、履行不当(1)迟延履行(2)瑕疵履行(3)加害给付(4)部分履行(5)履行地点、方式不当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二)损害赔偿(三)支付违约金(四)其他补救措施(五)支付定金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1)继续履行已根本不可能或者法律规定不能履行(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损害赔偿的主要特点是其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因为任何民事主体都有责任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存在有损害结果发生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免责事由 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1)合理预见规则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 (2)减轻损害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同销规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三)支付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如下特点:1.违约金主要以约定而发生2.违约金是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5、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6、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并用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四)其他补救措施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第二,加害人实施了不法行为。第三,加害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3)违反义务不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因此,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以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为条件,违约责任难以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得到补偿。(4)诉讼时效不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但因身体受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一般为2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争议、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争议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5)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条件,如支付违约金。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者免除。(6)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其他多种责任方式为辅。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为主,在适用损害赔偿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责任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而违约责任仅以财产损失为限,且适用可预见规则以限定赔偿范围。(8)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对自己行为负责”决定了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了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为引起的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9)诉讼管辖不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后果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