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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概述(一)工程保险的基本概念(二)工程保险的历史(三)工程保险的特点(四)工程保险的范畴(五)具体项目主要风险(六)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七)承保理赔注意事项二、工程保险险种条款及费率(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及费率(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费率(三)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及费率(四)建筑、安装工程险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条款(五)建筑、安装工程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三、工程保险案例
工程保险概述(一)工程保险的基本概念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主要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等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
3、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情况较为单一,但是,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方较多,包括:业主、主承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等,他们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成为被保险人。 4、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相对固定的,通常是一年。而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工程保险保险期限的起止点也不是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为此,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工程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的另一个特点是: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是,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经度不断增长的。所以,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四)工程保险的范畴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附加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建造险、以及其他工业险。
1、比较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风险从开工后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后,试车、考核报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的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是没有的。(2)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的保险标的的损坏可能性比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和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性较大。(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间,任何谴责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三分之上,而且已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应用而生为满足不同类型建筑项目和消费者的需要,经保监会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属列明风险条款,是针对一些中、小型项目工程保险的产品,其特点是责任范围相对较窄,操作简单。
(五)具体项目主要风险1、楼宇建设工程(1)基础施工主要风险是土体的稳固性、地下水位和水量开挖的方式和深度、基坑的维护方法及基桩的施工方法(2)钢结构建筑主要风险施工工艺不善引起倒塌和火灾(3)高层建筑主要风险施工方法和工艺的可靠性、施工设备和脚手架的倾覆、火灾及高空物体的坠落
2、道路修建工程主要风险①暴风雨、洪水②盗窃③第三者责任④施工机具的损坏、护坡的损毁和塌方的风险
3、管道铺设工程主要风险①暴雨、洪水②第三者责任③铺设风险④试压风险
4、桥梁建设工程特大型桥梁和公铁两用桥梁建设工程的主要风险:①洪水灾害风险;②跨江桥梁基础施工风险;③斜拉桥钢桁梁吊装及拉索安装风险;④设计师责任风险;⑤管理风险。
5、火电厂建设工程①吊装和试车风险该项工程施工中的主要风险在安装工程上,特别是在设备的吊装期间和试车期期间。电厂设备的吊装,特别对重型设备,应注重吊装设备的能力,钢丝绳的状况,施工人员的经验。安工险试车期虽不长,但新设备处于跑和期,以及各个设备之间的衔接也可能会有些问题,同时员工对设备有一个了解过程,发生的损失往往占整个安装工期较大比例。②火灾、爆炸风险③洪水及暴雨风险
6、水电站建设工程主要风险有:⑴自然灾害风险;⑵爆破作业风险;⑶工程施工风险;⑷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运输、安装及运行风险;⑸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风险;⑹设计师责任风险。
7、隧道施工风险由于隧道施工建设多处于地下或自然、地理环境比较复杂的危险环境中,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多变,这就决定了风险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大。①工程地质风险②水文地质风险③爆破作业及爆破材料存放的风险
(六)责任范围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部分。物质损失,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三者责任,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工程保险的责任条款,按照承保风险风险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条款:一切险条款和列明风险条款。一切险条款的实质是一种列明除外条款,其责任范围为条款列明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列明风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则是条款中列明的风险损失。工程保险的“一切险”条款的标准措辞为: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晰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晰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晰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1、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成为“一切险”保险单的特征(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它财产保险,尽管在工程保险的保险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确定的时间点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通常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对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财产,承保时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如果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晰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条款,对这类风险进行扩展承保。
(5)责任范围除了对承保的风险进行“定性”限制外,同时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定量”限制。定量限制采用的是分项限制和总额限制相结合
2、关于风险事故的定义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工程保险中的风险事故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了明确责任范围,工程保险的保险单中采用“定义”形式对关键性的名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工程保险对“自然灾害”的概念定义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凡是符合这一条件的均为“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工程保险对于“意外事故”的概念性定义是:“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凡是符合这一条件的均为“意外事故”。定义的关键词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和“突发性”。
3、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工程保险中不承保的风险和损失。除外责任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绝对除外责任和相对除外责任两类。绝对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从保险和经济合同的基本原理以及社会公德等方面考虑而绝对不予承保的风险。相对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工程保险保险单的标准格式项下相对不予承保,但这种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其他险种,或者在工程保险保险单项下扩展予以承保。
工程保险保险单对于除外责任的结构设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别设计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除外责任;另一种是先设计一个总的除外责任,同时适用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部分,然后再分别规定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除外责任。
(七)承保理赔注意事项目前采用的最佳投保方式是:业主或主承包商投保原则。在与工程有关的关系中,除贷款银行或其他形式的投资人外,监理工程师、设计师、供应商和制造商等,都有可能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保险损失,所以保险人不希望在不增加保险费的情况下,将其列入共同被保险人的名单。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列入,其在保险单下的受益权亦要受到工程承包合同的限定。被保险人必须是可以明确的,不能使用类似“某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的表述。
防止逆选择投保:有些被保险人处于投机心理,仅仅将工程中最危险的部分进行投保,其他部分则不保,对于这种情况,应予拒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及严格限制承保条件。理赔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是确认保险损失金额的上限2、在确认保险损失金额时,应将残值扣除3、在理算中要确认是否足额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理赔(1)要尽快介入案件处理过程(2)尽可能争取法庭外和解(3)有关法律行为要在保险人的控制之下,防止盲目进行诉讼而产生不必要的高额费用。(4)赔偿之时,被保险人一定要索取受赔偿人的“责任解除书”
工程保险险种条款及费率(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及费率(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费率(三)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及费率(四)建筑、安装工程险附加施工机器、设备保险条款(五)建筑、安装工程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工程保险案例1建筑工程保险的案例分析案例1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答案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总计32天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2006年6月28日,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某路面整修工程,按工程造价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并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7月28日,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员某A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幸被一重型货车某B车辆碰撞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期间发生抢救医疗费用4万多元。事故发生后,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某路面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某A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给死者某A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误工费及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共22万元,余下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由公司方获得。根据交警责任认定书,某A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调解时,交通事故第三者某B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费用的60%,即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12万多元。工程保险案例2
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接到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索赔通知书后,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保险责任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对索赔申请人身份、保险赔款适用原则、保险赔款金额多少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意见。经与客户多次协商,最后本案采用损失补偿原则,同意按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已赔偿给死者某A家属的22万元,减去某B车辆的驾驶人承担的12万元,以10万元向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进行赔付,并签订赔付协议书。 虽然本保险赔偿案件经过友好协商后进行赔付,名义上已经终结了,但笔者认为,本案仍然留给我们的一些问题仍然值得思考。一是索赔申请人确认是否正确?二是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是否妥当?三是赔款计算是否正确?
一是索赔申请人确认是否正确?本案中,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是否有无索赔申请权?根据某保险公司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释义,索赔申请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由于本保险合同未签订受益人约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由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索赔申请人应为死者某A的继承人,而非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二是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是否妥当?本案在理赔过程中,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赔付。而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确保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之规定,本保险合同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至于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如果适用给付原则,则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因而虽然保险法或本保险合同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保险实践中普遍使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本案中,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适用给付原则,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三是赔款计算是否正确?本案由于确认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为索赔申请人,并按照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即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最终的赔款计算结果为10万元。但笔者认为,本案的赔款计算结果应该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适用给付原则,按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给付;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4万元*(1-60%)=1.6万元,大于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万元,按1万元赔付,总赔款金额为11万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的正确处理应当是由死者某A的继承人或死者某A的继承人书面委托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损失补偿原则和给付原则,将11万元赔款支付给死者某A的继承人。退一步而言,如果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投保的本意是希望公司成为受益人,就必须在投保时,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书面声明,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中约定;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给付原则,进行保险赔偿。
因安装工程引发的意外事故如今时有发生。为了化解风险,杭州的一家企业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然而相继遭遇两次意外之后,企业为了索赔却不胜其累。《市场导报》获悉,法院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杭州东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公司)是一家建陶销售企业,以代理、销售国内外知名陶瓷卫浴品牌为主业。2008年1月,东箭公司针对洁具安装工程,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该险种确定的责任范围为: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及财产损失。2008年2月,东箭公司为桐庐县望江公寓的一位客户安装了卫浴设备。不料没过多久,由于安装的三角阀断裂,导致室内地板等装修物品被水浸泡受损。事故发生后,东箭公司向天安保险报案。后者派员定损,并核定损失金额为3万余元。东箭公司由此支付维修费用之后,要求天安保险理赔。但天安保险公司以所涉事故已超出承保的保险期限为由,拒绝赔付。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双方的争议焦点便集中于“涉案事故损失,是否已过保险期限”。工程保险案例3
审理过程中,法官则发现,该保险确定了3个不同的承保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5条将保险期限限定于工程动工至验收合格或所有人实际接收工程时止;而保单正面所印制的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4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又将保险期限扩展至装修一年内出现维修后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上城法院认为,《条款》第5条的规定,天安保险虽未将此作为免责条款,但该条款大大缩短了保单正面明示的保险期限,实际是被告用于排除为指定的损失风险提供保障。依据我国合同法中对免责条款的定性,该条款内容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特性,故仍应归属于免责条款。法院由此指出,由于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期间,就上述条款的内容向原告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隐性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后,2009年1月,上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安保险在扣除30%的免赔额后,支付东箭公司保险赔款2万余元。在上述案件之外,东箭公司状告天安保险的另一起类似案件同时宣判。东箭公司为桐庐县分水镇的一家客户安装卫浴设备,同样因三角阀断裂,导致室内装饰被水浸泡受损。上城区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决天安支付保险赔款2.88万元。
目的要求了解妇人杂病的范围特点以及发病原因、一般症状和治疗原则。熟悉热入血室、带下、转胞、阴吹、阴疮等的证治。掌握腹痛、脏躁、咽中炙脔、痛经、月经不调和漏下病等的辨证施治。背诵原文第5、6、9、13、19条。
概说含义:所谓妇人杂病,是指胎产以外的疾病。本篇与另2篇的联系:妇人杂病有些属于胎产所致,而杂病不愈又能影响胎产,因此3篇应结合研究。内容:本篇内容广泛治法:各篇所载治法,以本篇最丰富。如内治法中有汤、丸、散、酒剂;外治有针刺;前阴疾患有纳阴中坐药(丸剂和散剂),以及外用洗剂和润导剂等七种剂型。
本篇主要内容妇人杂病的病因病机、治疗原则热入血室梅核气脏躁漏下经水不利带下腹痛转胞阴吹阴中生疮
一、妇人杂病的病因病机、治疗原则妇人之病,因虚、积冷、结气,为诸经水断绝,至有历年,血寒积结,胞门寒伤,经络凝坚。……(原文第8条)
二、热入血室妇人中风,七八日续来寒热,发作有时,经水适断,此为热入血室,其血必结,故使如虐状,发作有时,小柴胡汤主之。(原文第1条)妇人伤寒发热,经水适来,昼日明了,暮则谵语,如见鬼状者,此为热入血室,治之无犯胃气及上二焦,必自愈。(原文第2条)妇人中风,发热恶寒,经水适来,得之七八日,热除脉迟,身凉和,胸胁满,如结胸状,谵语者,此为热入血室也,当刺期门,随其实而取之。(原文第3条)阳明病,下血谵语者,此为热入血室,但头汗出,当刺期门,随其实而泻之,濈然汗出者愈。(原文第4条)血室
讨论(何为血室)关于血室,有不同看法:1.冲脉(成无己,方有执)。2.肝脏(柯韵伯等)。3.子宫:(景岳、程武等)。我们认为,不能把它单纯看作是一个实质器官,而应该理解为营月经生理的机能活动。这里当然也包括了冲、任脉和肝脏,因冲脉为诸经之血海;任脉主胞胎,为妇人生养之本;肝脏络阴器,而肝又为藏血之脏的缘故。
三、梅核气妇人咽中如有炙脔,半夏厚朴汤主之。(原文第5条)讨论:1.病因病机:多因情志不畅,日久气机不利,气郁则肺不布津,聚而为痰,或气郁不舒,偶感客邪,依痰凝结,滞于咽中,气与痰搏击而成。(痰凝气滞)2.鉴别:银翘马勃散、麦门冬汤3.应用:常用于咽部神经官能症、咽炎、喉炎、扁桃体炎、支气管炎、食道憩室、食道痉挛、食道狭窄、胃下垂、抑郁症、精神病
四、脏躁妇人脏躁,喜悲伤欲哭,象如神灵所作,数欠伸,甘麦大枣汤主之。(原文第6条)讨论:1.脏躁的含义:一认为“脏”指心脏,“躁”则是因心血虚,神不守舍,以致躁扰不宁。一认为“脏”指子宫,“躁”是心肝血虚,受风化热,血虚火扰,致使神志不宁。2.病位:从药物看,小麦养心气,安心神,甘草、大枣补中缓急,故病位在心脾肝归纳
甘麦大枣汤理:情志抑郁或思虑过度,致心脾受损,脏阴不足。证:除无故悲伤、像如神灵所作,数欠伸以外,常伴心烦、易怒、失眠、便秘等。法:补益心脾,安神宁心加减:①加入白芍、紫石英,名加味甘麦大枣汤,治脏躁而见反张者。②可合百合地黄汤(程门雪)。③本方加当归、茯神、枣仁、柏子仁、牡蛎、龙齿等,补血安神,效佳。
五、漏下(一)温经汤证问曰:妇人年五十所,病下利数十日不止,暮即发热,少腹里急,腹满,手掌烦热,唇口干燥,何也?师曰:此病属带下。何以故?曾经半产,瘀血在少腹不去。何以知之?其证唇口干燥,故知之。当以温经汤主之。(原文第9条)(二)胶姜汤证妇人陷经,漏下黑不解,胶姜汤主之。(原文第12条)解释
温经汤证1提示:论述因冲任虚寒,瘀血内阻引起崩漏的证治。讨论:本条难解1.关于下利与下血:原文“下利”《金鉴》谓“下血”,到底属什么?2.漏下着眼于何处?原文“此病属带下”的“带下”是泛指妇女经带诸病。3.“暮即发热、手掌烦热、唇口干燥”属阴虚发热,还属瘀热?继续
温经汤证24.亦可治白带属清稀者,如上《浙江中医杂志》之治即是。故带下泛指妇女经带诸病。5.为何不用破血逐瘀?温经汤是因瘀血而引起崩漏,且病人年已五十余,气血虚弱,病属虚中挟实之证,故用温经汤温养气血,兼以消瘀,是补正祛邪之法。6.本方有瘀可祛,无瘀可温。继续
温经汤证37.运用:①月经不调,逾期不止,或行经腹绵绵作痛者;②赤白带下,带下清稀,或见腰痛足冷,大便溏泻者;③因冲任虚损致崩中漏下,或妊娠下血,胎动不安,或素有滑胎者;④平素脾肾阳衰,下焦虚冷,证见腹冷腰酸而久不受孕者。此外,本方对于年老妇人因瘀血而致下利日久的,亦颇有效。
本方可治下利①从温经汤有温经散寒、养血祛瘀的作用来看,若改为下血,则虚寒证候无从体现。②本方确能治下利,《浙江中医杂志》1979年第10期《温经汤证治探讨》就说本方能治“赤白带下,带下清稀,或见腰痛足冷,大便溏泻者。”《中医经方在日本》温经汤的适应症也列腹泻(特别经期腹泻)。
为何属瘀热从条文“曾经半产,瘀血在少腹不去”看,应属瘀热。结合“病人胸满,唇痿舌青,口燥,但欲漱水不欲咽,无寒热,脉微大来迟,腹不满,其人言我满……”、“病者如热状,烦满,口干燥而渴,其脉反无热,是为阴伏,是瘀血也。”
六、经水不利带下经水不利,少腹满痛,经一月再见者,土瓜根散主之。(原文第10条)妇人少腹满如敦状,小便微难而不渴,生后者,此为水与血俱结在血室也,大黄甘遂汤主之。(原文第13条)妇人经水不利下,抵当汤主之。(原文第14条)
七、带下(一)矾石丸证妇人经水闭不利,脏坚癖不止,中有干血,下白物,矾石丸主之。(原文第15条)——瘀血兼湿热(二)蛇床子散蛇床子散方,温阴中坐药。(原文第20条)——寒湿带下
八、腹痛妇人六十二种风,及腹中血气刺痛,红蓝花酒主之。(原文第16条)妇人腹中诸疾痛,当归芍药散主之。(原文第17条)妇人腹中痛,小建中汤主之。(原文第18条)
九、转胞问曰:妇人病饮食如故,烦热不得卧,而反倚息者,何也?师曰:此名转胞不得溺也,以胞系了戾,故致此病,但利小便则愈,宜肾气丸主之。(原文第19条)
十、阴吹胃气下泄,阴吹而正喧,此谷气之实也,膏发煎导之。(原文第19条)
十一、阴中生疮少阴脉滑而数者,阴中即生疮,阴中蚀疮烂者,狼牙汤洗之。(原文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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