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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7:49 发布

最新死因调查与推断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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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调查与推断 主要内容死因调查与推断程序常见死因推断举例 一、死因调查与推断程序死因调查(资料收集)死因推断分析规范填报死亡证 一、死因调查1、调查对象——先决条件选择比较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情况的人,包括亲人、领导、邻居和好朋友等人员作为调查对象。调查时至少收集俩人以上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出较完整的死亡病史。 (一)死因调查1.采集病史——最为关键。(1)现病史--死前及死前一段时间内临床表现(症状、体征)及就诊的辅助检查资料。了解死者临终前近期的表现(症状体征)调查者最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用专业术语)进行询问,例如面、口唇、胸部、四支皮肤的变化以及呼吸、疼痛部位等外部表现情况,根据调查的症状、体征推断可能患的现病史。 (一)死因调查1.采集病史——最为关键(2)既往史--生前所患疾病。包括发病年限、主要治疗及转归情况。调查死者生前所患的慢性病和其它疾病的既往病史情况以及患病的时间间隔,如患慢性支气管炎30年。在调查既往病史情况时,应了解生前医院明确诊断病史、诊断单位,如没有明确诊断的病史,应了解死者生前经常出现的自觉表现(症状体征)及反复发作时间(季节性)和治疗(服药)等其它情况。另外还应收集生活史(吸烟、饮酒、食盐情况)、职业史(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家族史(糖尿病、高血压)治疗史等病史情况。 1.采集病史——最为关键(2)既往史--生前所患疾病综合病史信息,整理出引起患者死亡的疾病发生发展致死亡的信息(要求用医学术语简明扼要反映疾病的发展、进一步发展至死亡的过程以及各病发展过程中大概时间间隔等死亡病史情况)填写在调查表调查记录栏内。慢性疾病必须要记录;死者经医疗机构诊断,生前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病、肿瘤等慢性疾病,必须在死亡调查中给予记录。调查记录:至少应包括死者生前的病史、临床表现和诊治情况,如疾病史、临床表现、就诊医院、诊断日期、所作过的临床检查和治疗情况等,并与上述有关项目的内容一致。 (一)死因调查2.体格检查车到已死者仍有些体征可助死因判断,不能忽视。如:咯血和呕血(口腔内可见)食物窒息(呼吸道内可见)褥疮(压疮)感染颈部勒痕(自缢)恶液质(肿瘤等) (一)死因调查3.辅助检查如果是抢救中死亡的,有心电图、血糖监测结果。4.外部环境在非正常死亡时尤为重要如:药物中毒--身旁空药瓶、药袋一氧化碳中毒--室内炉火是否通风自缢--绳索工伤--现场情况。如:脚手架坍塌 (二)死因推断分析根据死因调查资料,医生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做出相应的死亡诊断。这个死亡诊断是指医生书写调查记录时的疾病诊断。 (三)规范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将致死疾病死因链的逻辑关系规范地填报在死亡证第Ⅰ部分(a)、(b)、(c)、(d)和第Ⅱ部分内。 二、常见死因推断举例猝死,以心源性猝死为主恶性肿瘤非致死疾病导致长期卧床死亡的急慢性心衰咯血上消化道出血尿毒症癫痫发作肺部感染老衰 (一)猝死(包括心源性猝死)1.死因调查(询问)1)死者生前有无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史;2)死前有无胸痛、胸闷;头晕、头痛;3)年轻者还要询问死前有无上呼吸道感冒史(有无心肌炎可能)、有无暴饮暴食史(有无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可能);有无吸毒史;有无自杀可能等。4)若死者有上述症状(或情况),应该询问有无就诊;若就诊,应该询问诊疗情况。 (一)猝死(包括心源性猝死)2.心源性猝死常见死因填报发病1小时内的猝死,90%是心源性猝死。Ⅰ(a)心源性猝死(b)冠心病心肌病(具体类型)心肌炎风湿性(具体受损瓣膜及类型)心脏病先天性(具体类型)心脏病如果不能推断猝死、心源性猝死的原因,则需按死因调查询问内容书写调查记录。 (一)猝死(包括心源性猝死)例1.男性,60岁。既往患冠心病5年,高血压病8年。近3天偶感胸闷、憋气未就诊。30分钟前看电视时感心前区不适,随后意识丧失,呼吸停止。分析:患者既往有冠心病史,死前有胸闷等症状。猝死原因考虑为“冠心病心源性猝死”。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心源性猝死(b)冠心病Ⅱ高血压病 (一)猝死(包括心源性猝死)例2.男性,52岁。既往患梗阻型肥厚性心肌病12年。长期服用扩管、利尿药治疗,心功能控制良好。近日无左右心功能不全症状加重表现出现。20分钟前吃饭时突然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分析:患者既往有肥厚性梗阻型心肌病史,该型心肌病易发生猝死。所以猝死原因考虑为“梗阻型肥厚性心肌病心源性猝死”。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心源性猝死(b)梗阻型肥厚性心肌病 (二)恶性肿瘤1.死因调查(询问)1)生前患何种恶性肿瘤(类型、部位);2)所患疾病年限,曾做过何种治疗(手术、化疗、放疗等),3)有无组织形态学的诊断,治疗效果和转归情况。4)近期加重的病情,以及近期的治疗情况。 (二)恶性肿瘤2.死因分析如果患者生前有明确的恶性肿瘤史,近期有恶性肿瘤所造成的病情进行性加重表现或出现复发/急性加重情况,未治疗或经治疗无法控制,死亡原因则考虑为该恶性肿瘤。 (二)恶性肿瘤3.填报原则①恶性肿瘤尽可能填报肿瘤的组织形态学诊断。②有明确原发部位,报原发部位即可。③脑瘤报告时,需同时报告良性或恶性,不能确定时需书写调查记录进行说明。④淋巴瘤需报告霍奇金淋巴瘤或非霍奇金淋巴瘤。⑤白血病报告时要按急/慢性报告,同时需报告分型。 (二)恶性肿瘤例1.男性,60岁,患有右肺小细胞癌2年,1年半前在某医院行手术及化疗。术后定期复查,半年前发现多发骨转移,2月前出现肝转移,1个月前出现脑转移,在家服中药治疗。1周来病情加重,进食困难,神志模糊。半小时前意识丧失,呼吸停止。死亡证填报为(按照发病时间先后填写)Ⅰ(a)脑转移癌1个月(b)肝转移癌2个月(c)多发骨转移癌半年(d)右肺小细胞癌2年 (二)恶性肿瘤例2.男性,63岁,1月前因全身淋巴结肿大,在北京某医院就诊,淋巴结活检为转移性腺癌,经检查未明确原发部位。1个月来患者全身疼痛,伴发热、纳差、消瘦,2小时前神志不清,呼吸渐弱,20分钟前呼吸停止。死亡证填报为:Ⅰ(a)全身淋巴结转移性腺癌并书写调查记录分析:患者有明确的转移癌病史,1个月来病情恶化,逐渐衰竭死亡,所以死亡原因考虑为癌症所致。 (三)各种非致死疾病长期卧床后死亡的1.死因调查(询问)1)死者生前有无导致长期卧床的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等)或损伤(颅脑损伤后遗症、下肢骨折等),属于损伤的,还应询问致伤原因;2)死前有无肺部感染/褥疮(压疮)感染的症状和体征,或者有无出现纳差/不能进食等症状。3)有无就诊;若就诊,还应询问诊疗情况。 (三)各种非致死疾病长期卧床后死亡的2.院前急救中各种非致死疾病长期卧床常见原因填报:Ⅰ(a)肺部感染或褥(压)疮感染或不进食或纳差(b)长期卧床(c)脑梗死或脑出血或脑血管病后遗症老年性痴呆(脑萎缩)左(右)股骨颈骨折或颅脑损伤后遗症等(d)损伤原因如果不能询问出有导致长期卧床的原因,则需按死因调查询问内容书写调查记录。 (三)各种非致死疾病长期卧床后死亡的例1.患者男性,83岁,既往体健。1年前在家中行走时不慎跌倒,在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未予手术及牵引治疗,返家后一直卧床。1周来纳差,精神渐差,无咳嗽、咳痰及发热,未就诊。1小时前神志不清,呼吸不规则。10分钟前呼吸停止。分析:患者1年前摔伤后一直卧床,1周来纳差,衰竭死亡。病程为慢性过程,但患者无其他慢性疾患,所以考虑为因损伤后续结果造成死亡。 (三)各种非致死疾病长期卧床后死亡的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纳差(b)长期卧床(c)左股骨颈骨折(d)在家行走时不慎跌倒虽然(a)中所填“纳差”为症状编码,(b)中所填“长期卧床”无疾病编码但由于不影响编码人员判断根本死因,同时也是医生可接受的逻辑顺序和造成死亡的直接死因,所以建议按此填报。 (三)各种非致死疾病长期卧床后死亡的例2.患者女性,65岁,既往患高血压病11年。5年前患脑出血致偏瘫后长期卧床,1周来咳嗽、咳痰伴发热,体温38-39℃,3天前在某院就诊,胸片示双肺感染,社区输液抗炎等治疗。40分钟前患者神志不清,随后呼吸停止。 (三)各种非致死疾病长期卧床后死亡的分析:患者有脑出血后遗症致偏瘫后卧床史5年,1周来出现肺部感染,病程为慢性过程,病史中无其他造成肺部感染的原因存在,所以考虑为因脑出血后遗症卧床所致肺部感染死亡。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肺部感染(b)长期卧床(c)脑出血后遗症Ⅱ高血压病 (四)慢性心功能不全(心衰)1.死因调查(询问)1)生前有无冠心病、高血压、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根据情况而定)等病史;2)死前出现的慢性心功能不全的症状和体征(咳喘、阵发性夜间呼吸困难、浮肿、尿少等);3)有无就诊;若就诊,还应询问诊疗情况。 (四)慢性心功能不全(心衰)2.院前急救中慢性心功能不全致死常见原因填报:Ⅰ(a)慢性心功能不全(b)冠心病心肌病(具体类型)心肌炎风湿性(具体受损瓣膜及类型)心脏病先天性(具体类型)心脏病等如果不能推断慢性心功能不全原因,则需按上述死因调查内容书写调查记录。 (四)慢性心功能不全例1.患者女性,68岁,既往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伴主动脉瓣关闭不全20年,平素有咳喘、阵发性夜间呼吸困难伴双下肢浮肿,长期服用强心、利尿、扩管等药物治疗。2天前着凉后咳喘加重,夜间不能平卧,尿少,下肢浮肿明显,未就诊。20分钟前患者神志不清,随后呼吸停止。 (四)慢性心功能不全(心衰)分析:患者有明确的风湿性心脏病史,因慢性心功能不全长期服药治疗,此次因感冒后造成原有心衰症状加重致死亡,故考虑心衰的原因为风湿性心脏病。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慢性心功能不全(b)风湿性二尖瓣狭窄伴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脏病 (五)咯血1.死因调查(询问)1)生前有无支气管扩张、肺结核史,近期有无明显消瘦史(有无呼吸系统恶性肿瘤可能);2)死前一段时间有无咯血、痰中带血等症状,如果近期有咯血;3)有无就诊;若就诊,应询问诊疗情况。 (五)咯血2.院前急救中咯血致死常见原因填报Ⅰ(a)大咯血或咯血窒息(b)支气管扩张肺结核呼吸系统肿瘤(部位及性质等)如果不能推断咯血原因,则需按上述死因调查内容书写调查记录。 (五)咯血例1.者男性,72岁,既往患有支气管扩张5年,曾反复出现咯血,经对治疗后好转。2天来反复咯血,每次量不多,未就诊。1小时前突然大量咯血,总计约1000毫升,患者面色苍白,大汗,随后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分析:患者既往有支气管扩张史,曾有反复咯血史,此次因大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故大咯血原因考虑为支气管扩张所致。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大咯血(b)支气管扩张 (五)咯血例2.患者女性,82岁,既往否认支气管扩、肺结核等慢性病史,2个月来咳嗽、咳痰,痰中有血丝,伴纳差,体重减轻7公斤,1周前曾在某院就诊,胸片可见右肺阴影,建议行CT检查,患者拒绝进一步检查。30分钟前患者突然咯血400-500ml,随后面色青紫,呼吸困难。车到患者已死亡,现场心肺复苏时,可见气管内有血块。 (五)咯血分析:患者有咳嗽、咳痰,痰中有血丝,短期内体重明显减轻,胸片可见肺部阴影,因患者拒绝进一步检查,未明确肺部阴影的原因。此次因咯血窒息死亡,其原因不能除外肺部恶性肿瘤的可能。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咯血窒息并书写调查记录因死者生前无医院的明确诊断,在死亡证Ⅰ(b)不宜直接填报“肺部恶性肿瘤”,而是应在调查记录页的“死因推断”一项中填报为“咯血窒息肺部恶性肿瘤可能大”。 (六)上消化道出血1.死因调查(询问)1)生前有无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及肝病病史;2)有无特殊药服用史(如部分心脑血管病人长期服用阿司匹林等抗血小板聚集药引起出血的可能),近期有无明显消瘦史(有无消化系统恶性肿瘤可能);3)死前有无呕血或黑便史,若有,应询问有无就诊;若就诊,应该询问诊疗情况。 (六)上消化道出血2.院前急救中上消化道出血致死常见原因填报Ⅰ(a)上消化道出血(b)胃/十二指肠溃疡或出血性胃炎(包括药源性所致)或上消化系统肿瘤(具体部位及性质等)或Ⅰ(a)上消化道出血(b)肝硬化(c)慢性肝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嗜酒等如果不能推断上消化道出血原因,则需按上述死因调查内容书写调查记录。 (六)上消化道出血例1.男性,50岁,既往患慢性乙型肝炎30年,10年前发展为肝硬化,1年前因呕血住院治疗,诊断为门脉高压症食道胃底静脉曲张。3天来排柏油便未就诊。1小时来反复呕血4-5次,量约1000多毫升。车到患者已死亡。 (六)上消化道出血分析:既往有慢性乙型肝炎史20年,肝硬化10年,1年前因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此次再发上消化道出血,其原因仍考虑为肝硬化所致。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上消化道出血(b)肝硬化(c)慢性乙型肝炎 (六)上消化道出血例2.患者女性,82岁,既往否认肝胃疾病史,否认特殊药服用史。既往否认呕血、黑便史,近期无体重减轻,2小时前突然呕血,先后约700-800ml。车到患者已死亡。分析:否认既往患有慢性病史,否认呕血、黑便史及体重减轻,2小时来突发大量呕血,考虑死亡原因为上消化道出血,其原因不能判断。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上消化道出血并书写调查记录 (七)尿毒症1.死因调查(询问)1)生前有无慢性肾炎、肾盂肾炎病史,有无糖尿病、高血压病史等;2)生前在××医院诊断的尿毒症,经检查有无明确病因。 (七)尿毒症2.尿毒症致死常见原因填报Ⅰ(a)尿毒症(b)慢性肾炎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隐匿型肾炎其他全身性疾病所致(如糖尿病、高血压病等)一般情况下,糖尿病所致肾脏改变填报到糖尿病肾病即可,尿毒症只是糖尿病肾病的一个分期。如果不能推断尿毒症原因,则需按上述死因调查内容书写调查记录。 (七)尿毒症例1.患者女性,52岁,既往患慢性肾小球肾炎20余年,5年前出现尿毒症,间断血透治疗。近2个月症状加重,医生建议血透治疗由2次/周增至1次/隔日,患者因经济原因放弃医生建议。40分钟前患者意识丧失。车到患者已死亡。分析:患者既往有慢性肾小球肾炎史,5年尿毒症史,一直血透治疗。近期病情加重,因患者经济困难,未能增加血透治疗次数。患者死亡原因应考虑为慢性肾小球肾炎致尿毒症死亡。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尿毒症(b)慢性肾小球肾炎 (七)尿毒症例2.患者女性,62岁,既往患2型糖尿病10年,间断服用降糖药治疗,血糖控制不佳。1年前发展为糖尿病肾病,改用胰岛素治疗,但疗效不好。分析:患者既往有2型糖尿病10年,治疗不规范。1年来进展为糖尿病肾病,治疗效果不佳,未能控制血糖水平。患者死亡原因应考虑为2型糖尿病所致糖尿病肾病。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糖尿病肾病(b)2型糖尿病 (八)癫痫发作1.死因调查(询问)生前有无癫痫病史(原发性癫痫),有无高血压、脑血管病及脑外伤史(继发性癫痫),生前有无癫痫发作史,若有发作史,有无就诊;若就诊,应询问诊疗情况。 (八)癫痫发作2.癫痫发作致死常见原因填报Ⅰ(a)癫痫大发作(b)原发性癫痫或继发性癫痫(c)颅脑损伤后遗症脑梗死或脑出血或脑血管病等(d)损伤原因如果不能推断癫痫大发作原因,则需按上述死因调查内容书写调查记录。 (八)癫痫发作例1.患者男性,40岁,既往患原发性癫痫20余年,一直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近日心情不好,2天来发作抽搐3-4次/日,继续服药治疗,未就诊。30分钟前突然倒地,意识丧失,全身持续强直抽搐。车到患者已死亡。分析:患者既往有明确癫痫史,服药可控制。近2日癫痫发作频繁,30分钟前因全身持续抽搐死亡,考虑死亡原因为原发性癫痫引起癫痫大发作所致。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癫痫大发作(b)原发性癫痫 (八)癫痫发作例2.患者男性,46岁,1年前因车祸(开车与其他车相撞)致重度颅脑损伤住院行开颅血肿清除术,术后出现继发性癫痫,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返家后患者仍有癫痫发作,1-2次/月,一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20分钟前突发全身持续抽搐,随后意识丧失。车到患者已死亡。分析:患者因外伤性脑损伤后出现继发性癫痫史1年,此次癫痫大发作致死,其原因考虑颅脑损伤所致。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癫痫大发作(b)继发性癫痫(c)颅脑损伤后遗症(d)车祸(开车与其他车相撞) (九)肺部感染1.死因调查(询问)1)生前有无因各种原因导致卧床引起肺部感染的疾病(如脑出血/脑梗死/脑血管病后遗症、脑萎缩/老年性痴呆症、股骨颈骨折等外伤所致);2)有无因肺部感染加重原有慢性疾病的可能(如肺心病、各种心脏病所致心衰、糖尿病等);3)肺部感染相关症状,以及就诊情况。若就诊,应询问在哪家医院就诊,做过何种检查(胸片等),诊断及治疗情况。 (九)肺部感染2.肺部感染致死或诱发原有疾病加重死亡常见原因填报①导致肺部感染死亡的常见原因Ⅰ(a)肺部感染(b)长期卧床(c)脑出血/脑梗死/脑血管病后遗症或脑萎缩(老年痴呆症)或股骨颈骨折/颅脑损伤等外伤所致(d)损伤原因((c)上填报外伤性疾病时) (九)肺部感染2.肺部感染致死或诱发原有疾病加重死亡常见原因填报②因肺部感染诱发原有疾病加重死亡常见原因当肺部感染与急性左心衰或肺心病或糖尿病肾病等同时存在时,我们认为急性左心衰或肺心病或糖尿病肾病等为更严重的疾病,在死亡证Ⅰ部分中按急性左心衰或肺心病或糖尿病肾病等疾病的逻辑关系报告,把肺部感染放在死亡证Ⅱ部分中报告。Ⅰ(a)急性左心衰或肺心病或糖尿病肾病(b)冠心病(等)肺气肿2型糖尿病(c)慢性支气管炎等Ⅱ肺部感染 (九)肺部感染2.肺部感染致死或诱发原有疾病加重死亡常见原因填报③如不能推出肺部感染致死的原因,也不能推断出肺部感染是加重明确原有疾病的诱因,按如下填报,并按死因调查内容书写调查记录。Ⅰ(a)肺部感染 (九)肺部感染例1.患者女性,72岁,患慢性支气管炎40年、肺气肿10年、肺心病5年,1周来咳喘加重,伴发热,曾在某院就诊,胸片示:慢性支气管炎伴肺部感染肺气肿肺心病,予抗炎等治疗,返社区医院输液治疗,症状无明显好转。10分钟前意识丧失,呼吸停止。分析:患者有明确慢性肺疾患史,认为因肺部感染使其加重,所以其死因考虑为原有慢性肺疾患所致。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肺心病(b)肺气肿(c)慢性支气管炎Ⅱ肺部感染 (九)肺部感染例2.患者女性,80岁。既往患冠心病10年,5天前着凉后发热伴咳嗽、咳痰,在某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给与抗炎等对症治疗,疗效不佳。2小时前患者突然喘憋,不能平卧,咯粉红色泡沫痰。查体:血压180/100mmHg神清,端坐呼吸,双肺可闻大量湿罗音,心率130次/分律齐。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ST-T改变。现场抢救后死亡。分析:患者既往有冠心病史,肺部感染诱发急性左心衰,考虑死因原因为冠心病急性左心衰所致。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急性左心衰(b)冠心病Ⅱ肺部感染 (九)肺部感染例3.患者男性,86岁。患者既往否认有慢性肺疾患、心脏病、高血压病、糖尿病、脑血管病等慢性病史,2周前感冒后发热伴咳嗽,有痰不易咳出,在某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予输液抗炎等对症治疗,症状好转后返家。3天前症状加重,出现高热,口服退烧、消炎药等治疗,未就诊。40分钟前神志渐不清,呼吸浅慢。车到患者已死亡。 (九)肺部感染分析:患者既往体健,即无因各种原因导致卧床引起肺部染的疾病存在,也无因肺部感染加重原有慢性疾病存在,所以不能推断肺部感染的原因及所加重的原有疾病。死亡证应填报为:Ⅰ(a)肺部感染并书写调查记录 (十)老衰1.死因调查应询问死者生前有无各种慢性疾病史(如冠心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何时开始无原因卧床不起,何时始不能进食,未就诊(或在某家医院就诊,未明确诊断)逐渐死亡。2.“老衰”致死的正确填报格式Ⅰ(a)不能进食(b)卧床不起(c)原因不明尽可能控制其填报的比例,除非死者高龄,生前体健,死前有无明显的疾病症状及原因。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讲授内容】1、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2、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3、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4、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与合伙人的责任5、入伙、退伙【讲授重点】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2、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与合伙人的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A公司与合伙人债务纠纷案 案例简介王甲、黄乙、李丙三人于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个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还先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变卖了他的这辆车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 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在黄乙、李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担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货款6万元。王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合伙债务可由常丁负责,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还债3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王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之法院,要求王甲偿 还债务。请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财产责任?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包括两种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范围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后,不再以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其他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不同责任形式的合伙人可以依法转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条件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1、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2、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3、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4、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取决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利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合伙企业是不是一中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包括两层含义: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在西方国家,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分。 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但从有关条文的内容上看,合伙企业在我国不是法人,而是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一种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1、合伙企业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的人格(法律主体资格)2、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将合伙企业分为民事合伙(非营利性)与商事合伙(营利性)英美法系国家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前者是指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后者是指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还有一种隐名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由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的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和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2、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非货币的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进行设立登记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包括: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既包括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所实际缴付的出资,也包括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增加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的收益是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收益;三是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包括:(1)合伙企业购置的财产;(2)合伙企业受赠的财产;(3)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4)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其他收益。 合伙企业的财产供全体合伙合伙人所有。罗马法曾将和或企业的财产界定为按份共有的财产,即由各合伙人按照其出资额份额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近代各国的立法则大多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我国《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但从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精神来看,我国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几种特定的情形出现,可以在清算前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如合伙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时,合伙人退伙时等,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二款又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 转让的条件:首先、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力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出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均有平等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权,有权直接参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体现合伙人的人合性质,保护出资分额较少的合法权益) 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的实现方式:(1)、共同执行。(2)、委托执行。(3)、分别执行。 (4)、授权执行3、合伙企业的内部监督行使监督权的五种方式:(1)、检查执行情况(2)、审议报告(3)、查阅账簿 (4)、提出异议。第29条(5)、撤销委托。第29条 (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1、竞业禁止的义务2、交易禁止义务3、损害禁止义务 (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对于合伙人的分担,各国立法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主义:1、按份主义,即按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确定,如法国、日本; 2、平均主义,即不问各合伙人的出资多少,一律按人数平均确定,如美国、英国和瑞士。3、折衷主义,即先将年度盈余或亏损的一部分(如60%)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或者分担,再对剩余部分按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如德国。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受,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具体比例,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二)、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或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事务,或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事务,或是各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其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有时间、范围或者内容上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当不知情的第三人与违反合伙企业规定而突破限制的合伙人进行交易时,此第三人处于善意状态,合伙企业不得以该合伙人越权或者无权的理由对抗第三人,拒绝履行交易,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与企业的债权人由于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又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债务严格区分开来,第41条和第42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分析案例 六、入伙和退伙(一)、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以下退伙的形式:(1)自愿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事先协议退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第57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重大过错的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制度 八、有限合伙企业见教材有关内容 八、有限合伙企业见教材有关内容 八、有限合伙企业见教材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