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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8:0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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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患者内瘘管护理幻灯片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主要治疗方法是血液透析(HD),而内瘘是HD的生命线,保护内瘘,延长内瘘的使用寿命,对透析患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内瘘是指将病人肢体邻近的动静脉通过外科手术吻合,使之成为血流通道,经过这个通道动脉血转流至静脉。手术部位选择四肢浅表邻近的动脉和静脉,一般选择挠动脉—头静脉、挠动脉—肘前静脉、尺动脉—贵要静脉,其中以挠动脉—头静脉常用。
3)包扎敷料不可过紧,以避免吻合口及静脉侧受压,禁止在术侧静脉注射、输液、测血压。4)术后常规给予扩容药、扩血管药及抗凝药,预防血栓形成。一般给予脉通500ml静点,输前做皮试。罂粟碱30mgq8h肌注,肠溶阿司匹林75mg口服每日三次,连续应用三天。
(2)远期护理1)穿刺部位选择:内瘘手术成功后7-10天拆线,4-6周方可使用,穿刺点应注意距瘘吻合口5cm以上,两针间距离8-10cm或以上,力求一针见血,并在条件许可下以绳梯式穿刺使血管受力均匀,不产生假性动脉瘤。2)透析结束时的护理:由于动脉化的血管压力高,透析结束时如护理不好,会发生血肿直接影响下次透析和血管内瘘的寿命,所以拔针后应迅速用无菌纱布按压,压迫时间和压力要适当,血止后,无菌纱布覆盖,弹性绷带固定即可。透析结束24小时后,穿刺处反复用热毛巾湿敷,平时加强手臂锻炼,使血管扩张充盈,利于下次穿刺。
3)预防感染:内瘘感染与穿刺部位消毒消毒不严、穿刺针污染、透析后止血不当、针眼污染有关,加上尿毒症患者营养不良,严重贫血,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抵抗力下降均可促进感染发生,所以使用内瘘严格无菌操作,充分消毒,穿刺要求一针见血,减少穿刺次数,避免血管壁损伤,减少感染机会,延长内瘘使用寿命。
三、健康教育对于长期血液透析患者及家属宜早期进行知识宣教,加强血透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病人充分了解使用和保护内瘘管的重要性,以及延长血管通路使用寿命的意义,掌握保护内瘘管的方法及护理措施,延长存活年限,提高生活质量。
谢谢!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种类及合伙人责任的承担设立——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运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入伙与退伙变更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内容框架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变更设立运营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1、合伙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2、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3.合伙企业的种类及合伙人责任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对所有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性质合伙企业“肇事”者,无限连带责任非“肇事”者:有限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VS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先后顺序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债务承担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例: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比例4:3:3,该企业欠丁5万无力清偿.下列正确的A要求甲乙丙各清偿2万,1.5万,1.5万B要求甲乙丙各清偿2万,2万,1万C要求甲乙各清偿2万,3万D要求甲清偿5万
【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该企业向丁借款15万,甲乙丙约定,如果到期时合伙企业无力偿还的,三人各负债偿还5万。借款到期后,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债务清偿表述正确的是()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的义务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乙偿还3万,丙偿还2万。
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实质要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①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②应载明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遣约责任等。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③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注意1】出资之财产(货币除外)需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注意2】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费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①普通合伙企业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③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形式要件】——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独立性完整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执行1、执行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①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聘任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种同意。B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债务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若越权履行职务,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限制】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A、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处理的事项(1)竞业禁止【普通合伙人,绝对】(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除名(4)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6)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其他事项,先看合伙协议,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损益包括合伙利润与合伙亏损两方面内容“约定——协商——实缴——平均”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须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B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C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全体合伙人;部分合伙人;特别授权的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单】某合伙企业欠甲到期借款30万,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亦欠甲到期借款20万;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了一批产品,应付货款50万。下列表述中符合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A甲可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0万货款与该企业及合伙人甲所欠的30万、20万相抵消,甲无需再向合伙企业偿付货款B甲只能将其所欠企业50万与该企业欠甲之30万抵消,甲仍偿付该企业20万C甲只能将其所欠企业50万与乙欠甲之20万抵消,甲仍偿付该企业30万D甲所欠合伙企业之债务与该企业及合伙人乙所欠之债务不能抵消
【多】甲向乙借款40万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方式中正确的是(AD)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五、入伙和退伙1、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祝。(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确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在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情况下,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人身份A、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自愿退伙
C、当然退伙(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等(4)丧失应具备的资格;(5)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D、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法定退伙
3、退伙的效果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两类:财产继承;退伙结算。(1)财产继承A、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C、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退伙结算: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③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约定——协商——实缴——平均)4、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无限连带;对内:无责任
例: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在下列( )情形下,甲可以退伙。A.经乙、丙一致同意B.甲决定退伙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D.甲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的影响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此种合伙企业的责任分担形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②无限连带责任。③责任追偿。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多】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个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BCD)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只能是普通合伙企业B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只能是有限合伙企业C不论设立何种性质的合伙企业,丙均可以以劳务出资D不论设立何种性质的合伙企业,甲、乙均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予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甲原来是A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2011、1、1,转为有限合伙人;甲又以企业的名义与乙订立了10万合同;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1)该合同有限【善意第三人】;(2)到期不能偿还,A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不足清偿部分,乙有权要求甲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乙债权满足后,甲应对A或其他合伙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4、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有限合伙人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表述中正确的是(D)A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劳务出资C自然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D若合伙协议无相反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是(ACD)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B参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C参与选择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CD)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订购一批原材料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转让及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①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关于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是(ABD)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五、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人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5)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各出资10万;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损害了A企业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合同的规定,遂要求各合伙人做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是否有效?)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情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乙丙之担保是否有效?)8月,丁退伙,并从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9月,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10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丙之财产份额被清偿后,甲乙庚决定以现有企业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11月,A企业债权人C公司要求偿还6月份所欠欠款50万。(若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对于不足清偿部分,哪些合伙人应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通知、公告以及申报债权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中报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劳务出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务执行可以依法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关联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竞业禁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利润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无须退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无须退伙
新入伙人的责任新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人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应满足下列条件:(1)继承人愿意;(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资格;(4)不具备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退伙人的责任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性质的转变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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