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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执法依据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第61号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7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第1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16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7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9.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47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9.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9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3.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第6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01.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01.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18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4.02.01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12.23国税发〔1993〕157号20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0.01.01国税发〔2009〕第157号47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2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01.01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2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7.01.01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2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2010.04.01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1号2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1996.10.01国税发〔1996〕190号2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7.01.01国税发〔2006〕156号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2项)1.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及执法依据(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47
内部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2)对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内部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2.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三定方案”相关规定:《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税政管理科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征收管理科负责普通发票的发放、使用、结存、检查管理,负责指导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建账建制管理”;“计划征收科负责严格执行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等制度,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47
各税务分局负责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征管及发票检查管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货运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抵扣凭证、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等协查系统筛选出的异常发票组织检查到户。”3.具体执法机构名称(1)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科,(2)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3)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5)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6)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7)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8)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9)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4.执法岗位职数:175人。5.执法职权:。6.执法责任:。…………(二)行政处罚(共54项)1.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及执法依据(1)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47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2)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3)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47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4)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5)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①47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6)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7)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47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9)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0)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1)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7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对扣缴义务人偷税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对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4)对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5)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6)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4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8)对纳税人抗税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9)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4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对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1)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2)对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3)对扣缴义47
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4)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26)对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47
(27)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8)对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7
(29)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0)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2)对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47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33)对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34)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35)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47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6)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37)对纳税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38)对在检查期间,纳税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处罚。47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39)对纳税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40)对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47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41)对扣缴义务人有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42)对在检查期间,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43)对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4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44)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5)对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46)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处罚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①47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47)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48)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49)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47
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50)对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的处罚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51)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存放空白发票的处罚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52)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4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3)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5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处罚内部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处罚种类:(1)罚款,(2)停止出口退税,(3)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产,(4)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3.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三定方案”相关规定:《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税务分局负责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47
计划征收科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领发与保管、使用、核算、审核、检查及违法处罚”;“稽查局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4.具体执法机构名称:(1)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2)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5)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6)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7)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8)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9)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5.执法岗位职数:191人。6.执法职权:。7.执法责任:。…………(三)行政征收(共1项)1.具体行政征收行为及执法依据征收税款法律依据:①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2.征收种类:征收税款3.具体行政征收行为的“三定方案”相关规定:《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计划征收科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税务分局负责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和零散税款的征收。”4.具体执法机构名称:(1)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2)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47
(5)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6)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7)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5.执法岗位职数:159人。6.执法职权:。7.执法责任:。…………(四)行政强制(共5项)1.具体行政强制行为及执法依据:(1)纳税担保措施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4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税收保全措施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3)阻止出境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4)税收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加收滞纳金)4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税收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征收)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4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部文件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税务稽查中发现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的,退还其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其保证金抵缴税款。”2.行政强制种类:(1)税收强制措施,(2)税收强制执行。3.具体行政强制的“三定方案”相关规定:《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税务分局负责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4.具体执法机构名称:(1)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2)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5)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47
(6)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7)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8)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5.执法岗位职数:187人。6.执法职权:。7.执法责任:。…………(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15项)1.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及执法依据:(1)税务登记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47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到二款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法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47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47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规章依据: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④《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2)账簿凭证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4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法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47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发票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47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章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内部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4)纳税申报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47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法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47
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 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5)代扣代缴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6)延期纳税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4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7)减税免税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47
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法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8)核定征收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47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9)欠税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47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47
(10)多缴税款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11)补征追征税款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47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12)委托代征税款管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13)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14)其他征收管理 法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15)税务检查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①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③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④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⑤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47
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2.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三定方案”相关规定:《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计征科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稽查局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47
税务分局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和零散税款的征收”;“税政管理科负责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管理科负责普通发票的发放、使用、结存、检查管理,税务登记、普通发票工本费管理,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管理工作”。3.具体执法机构名称:(1)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2)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5)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6)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7)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8)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9)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科,(10)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11)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科所得税科,(12)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4.执法岗位职数:212人。5.执法职权:。6.执法责任:。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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