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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5:35 发布

最新放鹤亭记课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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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鹤亭记课件 《登云龙山》元丰元年九月十七日,苏东坡和张山人、颜复、王巩游云龙山的《登云龙山》诗就是典型::醉中走上黄茅冈,满冈乱石如群羊。    冈头醉倒石作床,仰看白云天茫茫。    歌声落谷秋风长,路人举首东南望。    拍手大笑使君狂。 郡守苏轼,时从宾佐僚吏,往见山人,饮酒于斯亭而乐之。挹山人而告之曰:“子知隐居之乐乎?虽南面之君,未可与易也。《易》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诗》曰:‘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盖其为物,清远闲放,超然于尘埃之外,故《易》、《诗》人以比贤人君子。隐德之士,狎而玩之,宜若有益而无损者,然卫懿公好鹤则亡其国。周公作《酒诰》,卫武公作《抑》戒,以为荒惑败乱,无若酒者;而刘伶、阮籍之徒,以此全其真而名后世。嗟夫!南面之君,虽清远闲放如鹤者,犹不得好,好之则亡其国;而山林遁世之士,虽荒惑败乱如酒者,犹不能为害,而况于鹤乎?由此观之,其为乐未可以同日而语也。” 古人言:“玩物丧志”,过于沉迷所玩赏的事物就会丧失积极进取的壮志。春秋时期卫懿公好鹤而亡国,可说是玩物丧志的典型。卫懿公是卫惠公的儿子,名赤,世称公子赤。他爱好养鹤,如痴如迷,不恤国政。卫懿公把鹤编队起名,由专人训练它们鸣叫,训练和乐舞蹈。他还把鹤封有品位,供给俸禄,上等的供给与大夫一样的俸粮,养鹤训鹤的人也均加官进爵。每逢出游,其鹤也分班随从,前呼后拥,有的鹤还乘有豪华的轿车。周惠王十七年(前660)冬,北狄人聚两万骑兵向南进犯,直逼朝歌。卫国士兵发牢骚说:“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懿公亲自披挂带领将士北上迎战,到了荧泽又中了北狄的埋伏,很快就全军覆没,卫懿公被砍成肉泥。 卫武公作《抑》:据考证,《抑》是卫武公献给周平王的诫勉诗。1.告诫周平王潜心修德以治国,勿颠覆败德而乱政;2.告诫周平王敬慎威仪以显德,勿僭贼威仪以败德;3.告诫周平王听受善言是敬慎威仪的直接体现。《酒诰》现为《尚书》中的一篇,它本是周公为其弟康叔而作。西周初年,周公平定殷乱,封其弟康叔于卫。周公初封康叔时,担心康叔年龄较小,于是告诫他商纣之所以亡国,其原因在于“淫于酒”,商纣之乱始于“酒之失”。 竹林七贤:魏正始年间(240-249),嵇康、阮籍、山涛、向秀、刘伶、王戎及阮咸7人常聚在当时的山阳县竹林之下,肆意酣畅,世谓竹林七贤。竹林七贤的作品基本上继承了建安文学的精神,但由于当时的血腥统治,作家不能直抒胸臆,所以不得不采用比兴、象征、神话等手法,隐晦曲折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 刘伶尝醉与俗人相忤,其人攘袂奋拳而往。伶徐曰:“鸡肋不足以安尊拳(身体瘦弱不堪一击)。”其人笑而止’。刘伶恒纵酒放达,或脱衣裸形在屋中。人见讥之,伶曰:“我以天地为栋宇,屋室为裤衣。诸君何为入我裤中?”阮籍经常不说话,却常常以眼睛当道具,用“白眼”、“青眼”看人。“青睐”、“垂青”“白眼”这样的词汇就是他的原创杰作。我们知道,瞳仁是黑的,正眼瞧人的时候,瞳仁在眼睛中间,看起来黑的多,就叫青眼;斜眼看人的时候,眼白多,就是白眼了。 “鹤飞去兮西山之缺,高翔而下览兮择所适。翻然敛翼,婉将集兮,忽何所见,矫然而复击。独终日于涧谷之间兮,啄苍苔而履白石。”“鹤归来兮,东山之阴。其下有人兮,黄冠草屦,葛衣而鼓琴。躬耕而食兮,其余以汝饱。归来归来兮,西山不可以久留。” 整体感知1、建亭的原因及取名的依据2、隐居之乐3、作放鹤招鹤二歌鹤—隐者—感慨 明确:原文有“饮酒于斯亭而乐之”“隐居之乐,虽南面之君,未可与易也”。从这两句话不难看出,苏轼对隐者的态度——欣羡。借此表现了作者对隐居生活的叹羡和向往,同时也反映了他在政治上受到挫折后的自我解脱的思想。分析一下苏轼对隐者以及隐者生活所持的态度?文章写酒、状鹤、作歌表达作者什么思想? 苏轼生平1037年出生1056年19岁与弟苏辙中同榜进士1061年24岁通过制科考试,被任命为大理评事签书凤翔府判官1065年28岁还朝判登闻鼓院1069年32岁任监官告院,两次上书否定变法1071年34岁出任杭州通判1074年37岁改任密州通判1077年40岁改任徐州通判,期间作《放鹤亭记》 1079年42岁改知湖州,同年“乌台诗案”发,年底贬黄州团练副使1084年47岁改贬汝州1086年49岁回朝,任起居舍人、中书舍人,又任翰林学士知制诰1089年52岁出朝知杭州1091年54岁知颍州1092年55岁改知扬州1094年57岁贬知英州,后贬为惠州司马1097年60岁贬为琼州别驾(海南儋州安置)1100年63岁遇赦内迁1101年64岁病逝于常州 背景链接苏轼因上书批评变法,得罪了变法派,他感到了不妙,请求外任,这是他政治生涯中的第一次打击,本文写于1078年,这已经是苏轼外任的第八年。作为渴求功业的苏轼,八年不能还朝,心头的郁闷可想而知。仕既不如意,隐亦不可得,所以只能借文章表明自己对隐逸生活的向往,也表明对官场的厌恶与不满。 下列各句中,划线的词语在文中的意义与现代汉语相同的一项是() A.明年春,水落,迁于故居之东,东山之麓B.独缺其西一面,而山人之亭,适当其缺C.由此观之,其为乐未可以同日而语也D.子知隐居之乐乎?虽南面之君,未可与易也答案:C 对下列句子中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A.升高而望,得异境焉 升:登上B.鸣鹤在阴,其子和之 和:和睦C.隐德之士,狎而玩之 狎:亲近D.鹤归来兮,东山之阴 阴:北边答案:B“应和” 下列各组句子中,划线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A.故《易》、《诗》人以比贤人君子 若亡郑而有益于君,敢以烦执事?B.纵其所如,或立于陂田 尽吾志也而不能至者,可以无悔矣,其孰能讥之乎?C.宜若有益而无损者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D.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答案:A拿、用;B代、难道;C并列、修饰;D在、从 翻译(1)译文:在这个亭子里喝酒并以此为乐。(2)译文:凭借这保全他们的真性,并闻名后世。(3)译文:(仙鹤)独自整天在山涧峡谷中,啄食青苔,踩着白石头。 子路从而后(落后),遇丈人(老人),以杖荷蓧(耘田器具)。子路问曰:“子见夫子乎?”丈人曰:“四体(四肢)不勤,五谷不分(责备子路不从事农耕)。孰为夫子?”植(通“置”)其杖而芸(耘)。子路拱(拱手,表示敬意)而立。止子路宿,杀鸡为黍而食之,见其二子焉。明日,子路行以告。子曰:“隐者也。”使子路反见之。至则行矣。子路曰:“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做了该做的事);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至于自己的政治主张行不通,则我们早就知道了)。”文中借子路的口,表达了孔子及儒家对隐者的态度---不仕无义;欲洁其身,而乱大伦。明显持批评的态度。 精神探访苏轼必须要用积极进取的理想,去面对孤独苦闷的现实;但是,他既向往自由隐逸的生活,又难舍功名事业的诱惑;他自负才华横溢,故张狂;他自感功业难就,故满腹牢骚。这些无不体现了苏轼内心儒道两种思想的难以调和,苏轼表面上羡慕隐者,但是此时他的骨子里还是进取。儒是苏轼的“粮店”,积极进取,成就功名,是他赖以生存的生命理想,也是他一生的追求,做下去!道是苏轼的“药店”,是他人生不得意时赖以治理心灵创伤的药,因为实现人生价值的前提是活下去! 公司诉讼中设立纠纷与瑕疵出资纠纷 公司设立纠纷设立中的公司是指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时起至登记完成之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中的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不是完全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但在设立公司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 (一)设立主体的认定第一、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第二、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以上三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 (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1、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出资协议);2、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3、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 (三)发起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四)发起人错过导致公司未成立过错: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违约:部分发起人未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设立期间的责任承担 (一)公司成立后设立期间的责任承担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二)公司成立后设立期间的责任承担2、以下两种情况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第一,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第二,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相对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合同责任承担者 (三)公司成立后设立期间的责任承担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设立期间的责任承担3、虽然存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但相对人为善意的时,公司不的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瑕疵出资的情形和处理 (一)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是善意的、合理价格、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办理了转移手续。 (二)以犯罪所得出资的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瑕疵的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相关权利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四)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相关权利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五)非货币出资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六)非货币出资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出资财产未交付公司的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股权出资的认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九)股权出资的认定股权出资不符合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对该股权依法进行评估。 (十)抽逃出资的情形(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十一)出资不足的补缴请求权主体:公司或者公司股东义务主体:1、以货币出资未缴足出资的发起人;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发起人;3、设立时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内容:缴足出资 (十二)出资不足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十三)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责任请求权人是公司、股东责任人是1、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实际控制人;责任形式:连带责任。内容是补缴出资并承担利息 (十四)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责任请求权利人:公司债权人责任主体是:1、抽逃出资的股东;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实际控制人责任形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限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出相同请求。 (十五)出资不足股东权利限制对象: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依据: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内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可以作出相应合理限制。 (十六)公司对出资不足股东的除名除名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十七)除名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八)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出资不足股东抗辩权的限制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无效。 (二十)出资不足股东抗辩权的限制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一)股权转让中无权处分的处理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受让人损失的弥补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的;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要求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二十三)名义股东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认定合同效力。(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十四)名义股东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证明实际履行了出资行为)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想成为公司股东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二十五)名义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善意取得制度)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六)名义股东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以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无效。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二十七)关于冒名股东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八)代垫资金的行为代垫资金指: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处理: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由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