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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5:39 发布

最新9-1应力-应变曲线解析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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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应力-应变曲线解析 金属材料的变形与再结晶123金属热变形、蠕变与超塑性4金属的应力-应变曲线金属的塑性变形回复与再结晶2 单向静拉伸试验是应用最广泛的力学性能试验方法之一。1)可揭示材料在静载下的力学行为(三种失效形式):即:过量弹性变形、塑性变形、断裂。2)还可标定出材料的最基本力学性能指标:如: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等。9-1金属的应力-应变曲线3 工程应力σ-应变ε曲线:不能真实反映试件拉伸过程中应力和应变的变化关系。实际拉伸中,随载荷F增加,长度L0伸长,截面积A0相应减少。工程应力-应变曲线2、工程应力σ-应变ε曲线低C钢、正火、退火调质中C钢,低、中C合金钢某些Al合金及某些高分子材料具有类似上述曲线。铸铁、陶瓷:只有第I阶段中、高碳钢:没有第II阶段7 3、真应力S-真应变e曲线3、真应力S-真应变e曲线:(流变曲线)在实践的塑性变形中,试样的截面积与长度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在研究金属塑性变形时,为了获得真实的变形特性,应当按真应力和真应变来进行分析。流变曲线真实反映变形过程中,随应变量增大,材料性质的变化。工程应力-应变曲线8 真应力S与真应变e1)真应力S:试件在某一瞬时承受的拉伸应力。2)真应变e:试件瞬时伸长量/瞬时长度。若拉伸过程各阶段试件伸长量为一微小增量dL,则试件从L0伸长到Ln,总应变为:工程应变工程应力9 3)真应力S与工程应力σ关系当材料拉伸变形是等体积变化(A0L0=AL)过程时,真应力S和工程应力σ之间存在如下关系:这说明,S>σ。(ε-工程应变)10 4)真应变e与工程应变ε关系显然,总是e<ε,且变形量越大,二者的差距越大。11 4、定义真应力S(应变e)的意义1)真应力S和真应变e的定义:承认了在变形过程中试件长度和直径间相互变化的事实。因变形过程中体积保持不变,因此即长度伸长了,其实际截面积A就会相应减少,因此,12 4、定义真应力S(应变e)的意义2)之所以如此定义真应变:①因为每一时刻实际应变e与瞬时标距长度Li有关。若固定每一位移增量ΔL,瞬时长度Li就随之增加,相应地,应变增量就会减少。(因随附加每一位移增量ΔL,瞬时标距长度Li都要随之增加)。②由试件总长度变化来定义其真应变e,就有可能认为该长度变化是一步达到的,或任意多步达到的。13 因此,若试件分几次拉伸(如分2次拉伸),则各次拉伸工程应变量之和不等于一次拉伸的工程应变量。但是,各次拉伸真应变量e之和等于一次拉伸的真应变量。14 5、不同类型材料典型的拉伸应力-应变曲线1)第Ⅰ种类型:完全弹性可用虎克定律描述其应力σ-应变ε成比例的材料特性。特点:具有可逆应力-应变曲线和不出现塑性变形的特征。典型材料:如玻璃、岩石、多种陶瓷、高交联度的高聚合物和低温下的某些金属材料。此类材料抗脆性(低能量)断裂的能力是极需注意的问题。E-材料的弹性模量(杨氏模量)15 苏打石灰玻璃:应力-应变曲线只显示弹性变形,没有塑性变形立即断裂,这是完全脆断的情形。工程结构陶瓷材料:如Al2O3,SiC等,淬火态高碳钢、普通灰铸铁也属这种情况。16 完全弹性材料:不适用于在拉伸载荷下的工程应用,但用于承受压缩载荷时,却是一种理想的材料。因为脆性材料受压时强度比受拉时强度要大好几倍。如:混凝土材料是其极好的例子,广泛用于受压的情况。但工程中承受纯压缩载荷是极少的,一般或多或少地同时承受拉伸载荷,因此完全弹性材料(脆性材料)应用于工程上应考虑提高其抵抗拉伸载荷的措施。如:在混凝土材料中通过配钢筋来提高其抗拉伸性能。17 高分子材料,聚氯乙烯:在拉伸开始时,应力和应变不成直线关系,即不服从虎克定律,而且变形表现为粘弹性。粘弹性:是指材料在外力作用下,弹性和粘性两种变形机理同时存在的力学行为。其特征是应变对应力的响应(或反之)不是瞬时完成的(应变落后于应力),需要通过一个弛豫过程,但卸裁后,应变恢复到初始值,不留下残余变形。18 2)第Ⅱ种类型:弹性-均匀塑性若材料具有不可逆的塑性变形能力,在弹性变形后,接着有一个均匀变形阶段,应力-应变曲线呈现为第Ⅱ类型。第Ⅱ种类型的应力-应变曲线应力很小时,仍有弹性变形区,接着一段光滑的抛物线,其相应于均匀塑性变形过程。均匀塑性变形:表明塑性变形需要不断增加外力才能继续进行,即材料有阻止继续塑变的能力(应变硬化性能)。19 多数塑性金属材料,如铝-镁合金、铜合金、中碳合金结构钢(经淬火+中高温回火)其应力-应变曲线也是如此。材料由弹性连续过渡到塑性变形,塑性变形时无锯齿形平台,变形时总伴随着加工硬化。20 3)第Ⅲ种类型:弹性-不均匀塑性变形在正常弹性后,有一系列锯齿叠加在抛物线型曲线上。此类材料特性:是由于材料内部不均匀变形所致。出现的情况:(1)面心立方金属在低温和高应变率下,其塑变通过孪生进行。标距的长度随孪生带的成核和生长间歇地突然伸长,当试样中瞬时应变率超过试验机夹头运动速率,则载荷就下降。21 (2)含碳的体心立方铁基固溶体及铝的低溶质固溶体。由于溶质原子或空位与晶格位错相互作用的结果所致。若应力足够大,位错可从溶质原子簇中挣脱,载荷就下降。若溶质原子足够快地扩散开,就可将位错重新锁住,则须再增大载荷才使变形继续下去。22 4)第Ⅳ种类型:弹性-不均匀塑性-均匀塑性变形许多体心立方铁基合金和有色合金,应力-应变曲线在弹性与均匀塑性变形间有一狭窄一段属不均匀塑变区。即从弹性向塑性变形的过渡明显。主要表现:在试验中,外力不增加(保持恒定)试样仍继续伸长;或外力增加到一定数值时突然下降,随后,在外力不增加或上下波动下,试样继续伸长变形。这便是“屈服现象”。23 5)第Ⅴ种类型:弹性-不均匀塑性-均匀塑性变形它有一个上屈服点A,接着载荷下降。其中:OA-弹性;AB-不均匀塑变;BC-均匀塑变。到达B点后,试件出现“缩颈”,但并很快失效。典型的结晶高聚合物材料具有此特征,这与其结构有关。以B点为界,整个塑变出现两种不同趋势。AB-应力随应变增大而下降,BC-则随应变增大而上升。ABC24 不同类型材料典型的拉伸应力-应变曲线退火低碳钢:在拉伸应力-应变曲线上,出现屈服平台,平台的延伸长度随钢的含碳量增加而减少。当含碳量增至0.6%以上,平台消失。25 其它类型材料的应力-应变曲线弹性变形、塑性变形弹性变形非线性弹性变形1—纯金属(Al、Cu、Ag等)2—高弹性材料(橡胶)3—脆性材料(陶瓷、白口铸铁、淬火高碳钢)1234102030e(%)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s(MPa)1、锰钢2、硬铝3、退火球墨铸铁4、低碳钢特点:d较大,为塑性材料。无明显屈服阶段。26 6、温度和应变速率对材料拉伸力学性能的影响实验表明:材料拉伸力学性能与试验温度和拉伸速率有关,主要对塑性变形的影响,即对材料屈服强度和延性的影响。对某确定材料,随试验温度升高,应力—应变曲线下降,应变速率减小,应力—应变曲线下降,如图试验温度对材料应力-应变曲线的影响拉伸速率对材料应力-应变曲线的影响27 企业法王乐宇 个人独资企业法 六问1.投资人有限制吗?2.一元钱真的能当老板吗?3.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何?4.企业负债如何承担?5.投资人对受托管理人和聘用人员的权利可否进行限制?6.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负债还有偿还责任吗?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分类(一)概念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了共同目的而设立的对经营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或者有限责任的企业。(二)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与特征(二)设立(三)内部关系(四)与第三人的关系(五)入伙与退伙(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甲乙丙开设一家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企业的花店,三人实缴出资比例为5:3:2。甲负责进货,乙负责销售,丙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未约定商议事项的表决办法,后在商讨改变企业名称和聘任甲妻担任企业经理的表决中,虽丙极力反对,甲乙还是作出了通过的决议。2010年9月,合伙人间就一笔20万元的企业亏损分担问题达不成一致,产生争议。2010年12月,甲妻擅作主张,超越授权范围与外地一企业签订了购买大宗圣诞树的合同,乙丙极力反对,并拒绝向该企业支付货款,因为支付货款花店将损失惨重。 问题:(1)该企业采取了何种合伙事务执行形式?可否采取其他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2)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3)企业改变名称、聘任经理的决议是否有效? (4)企业20万元的经营亏损如何在合伙人间分担? (5)购买圣诞树的合同效力如何?因该合同给花店致损应由谁承担? 解答(1)分别执行。还可采取共同执行、委托执行等合伙事务执行形式。(2)权利:①执行权②对外代表权③监督权④了解查阅权⑤提出异议权⑥撤销委托权义务:①报告义务②竞业禁止义务③内部交易禁止④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义务(3)无效。因为该事项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事项。(4)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担。(5)合同有效,表见代表。善意第三人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该合同导致花店受损应由甲妻承担。 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解散、破产与清算 案例:有限合伙企业甲想像乙一样成为某饭店(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他以自己的烹饪技艺作为出资,计价50万元,成功加入该饭店,并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乙在该饭店与一供货企业进行的交易中,使其误以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并最终促成合同成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饭店出现严重违约的情况,须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问题:(1)乙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2)合伙协议规定在开业第一年不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利润,这样的约定有效吗?(3)乙家里有农场,其可否与该饭店进行农蔬产品交易?其在该饭店附近开设快餐店是否合法? (4)该饭店在经营中如缺失了某类合伙人,企业走向如何? (5)对于饭店承担的违约责任,乙将如何分担? (6)甲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法吗?他将怎样才能达成自己的愿望? 解答(1)不能,但可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安全港”事项。(2)在合伙协议未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有效。(3)如合伙协议未有相反约定,可以进行农蔬产品交易,可以开设快餐店。(4)如缺失有限合伙人,企业解散;如缺失普通合伙人,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5)如饭店有能力承担违约责任,乙应向该饭店和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如饭店不能承担或不能全部承担违约责任,乙应承担与其他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并向该饭店和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6)不合法,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或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加入该饭店。 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①营利性②社团性③法人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和特征(二)设立(三)组织机构(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六)股权转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张创办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①一次足额缴纳至少10万元的出资额;②小张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③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④公司不设股东会,小张做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⑤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⑥如小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其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和特征(二)设立(三)组织机构(四)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1)股票的概念。(2)股份发行的原则。两公两同(3)股票的发行价格。可否折价发行?(4)股票的表现形式。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5)股票的记载内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④股票的编号。此外,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6)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股份的转让(1)股份转让的场所。(2)股份转让的方式。①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交付方式转让。 (3)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消极资格(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消极资格的法律后果(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六)股东诉讼 五、公司债券及 财务会计六、公司的合并、 分立和终止 税款征收措施1.核定应纳税额。2.加收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人保或物保。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和冻结。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方式有扣缴税款和拍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6.阻止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收优先权。①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③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行。 8.补缴、追征和退还税款。(1)补缴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2)追缴税款。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3)退还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9.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