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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46:0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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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高等数学A(一)秋季试题及解答
B
二、填空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xyA曲线B曲线A
三、求下列极限(每小题6分,共18分)
四、求下列导数或微分(每小题6分,共18分)
五、求下列不定积分(每小题6分,共18分)
六、求解(第20题8分,第21题8分,第22题6分,共22分)
PQRST
PQRST
PQRST
PQRST
PQRST
PQRST
PQRST
PQRST
PQRST
第19章案例
案例分析1晓力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进人一家国有大型物流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晓力的合同期为5年,试用期6个月。晓力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家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比一般同类公司的工资要低许多。于是在工作后的第四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要求晓力支付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晓力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内,不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问:晓力是否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为什么?
不应该支付这笔违约金。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当劳动者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当劳动者违约时应承担违约金之外,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例分析2某工厂女职工张某因怀孕导致高血压而在家休病假,此时恰逢企业经济效益滑坡大量裁减人员。张某的车间主任把她和另外一名患有职业性矽肺病的刘某以及一名长期停薪留职的孙某一同作为解聘人员上报至厂部,厂部很快批准解除了这三人的劳动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但是这三人均不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问:①他们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争议?②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和解或者由第三方调解,若不愿意和解或者不能达成调解,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怀孕女职工张某和患有职业性矽肺病的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刘某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长期停薪留职的孙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第11章案例
案例分析赵某在A商场购买由B公司生产的冰箱一台。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A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消费者赵某因为B公司生产的有缺陷的冰箱而造成财产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要求A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A商场和B公司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第10章案例
案例分析题11995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乙,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乙右眼失明,遂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在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生产的产品有缺陷,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即使主观上无过错,也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题22.何某在上海公司购买了一台温州公司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何某之妻李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经鉴定:事发现场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请问何某可以怎样维护权益?为什么?
何某可以要求上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上海公司与温州公司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因为产品缺陷造成妻子人身权受到侵害,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所以可以要求上海公司与温州公司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上海公司违约,销售了不合格的商品,因此可以要求上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8章案例
质押案例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做生意,将自己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己家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质权。本案中质押效力如何?2.甲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以信用社发行的2万元无记名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本案中质押效力如何?
1、质押权未确立。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例中虽然质押合同生效,但未将质押物转移给质权人,因此质押权未成立。2、无质押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权自权力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力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以存款单作为质押物,有书面凭证,应当转移书面凭证,而本案未转移书面凭证,仅对号码进行登记,质押权未设立。
定金案例分析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须于6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6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可否请求法院要求甲支付定金?
乙不可以请求法院要求甲支付定金。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虽然签订定金合同,但未实际交付定金,所以定金合同未成立,不可以请求法院要求甲支付定金。
第5章案例
合伙企业案例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名叫大发汽车配件厂。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问题: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1、不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全体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也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甲在担任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不得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也无权与其他同类企业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否则就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若某机械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若某机械公司是知情的,则合同无效。
合伙企业案例2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甲出资15万,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技术和劳务。对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对虾死亡全部损失。信用社打算通过法院查封甲的一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万贷款及利息。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不足部分各合伙人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案例3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因为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有三人认缴的出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所以已经成立。2、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依法订立了书面协议。3、并抽走的12000元的行为视为抽逃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在不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企业经营困难,所以他无权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4、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是普通合伙人,是在给合伙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擅自退伙 ,不符合退伙的规定,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案例4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5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丙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丙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拒付贷款,丙遂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请问:甲应否对该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作为第三人的丙有理由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和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务及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当丙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时,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章案例
案例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9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5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会上商定了以下问题:⑴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⑵决定设由懂得财务的乙担任财务主管及公司监事;⑶决定以公司股东会名义公开登报招聘公司总经理一名;问:⑴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甲召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⑵在该股东会议上商定的各事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甲在公司中出资最多,因此可以由其召集并主持会议。股东会议上商定的事项中第二项和第三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经理由董事会招聘而不是由股东会招聘,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进行招聘。
案例2李某和刘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任总经理。另聘用汤某为业务经理。汤某为解决公司资金不足,愿意提供10万元,并参与分红。李某收到钱后,写下收条:“今收到汤某投资款10万元整。”并签署自己姓名。后汤某跳槽,要求返还10万元,是否应当返还?
应该返还10万元。因为虽然汤某提供了10万元,李某也写下了纸条,但是属于增加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召开股东会并且2/3以上股东同意才有效。其次,应该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应该向汤某出具出资证明书,证明其向公司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这些法定程序均没有做,所以不是投资款,应返还10万元加上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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