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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2:25 发布

最新第1-课-色彩的魅力课件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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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课-色彩的魅力课件 1、三原色:2、三间色:色彩知识(回顾):不能通过其他颜色的混合调配而得出的基本色,包括红、黄、蓝三种颜色。由任意两种原色等量调和的新色,叫间色。 色彩的三要素:色相明度纯度 色彩有温度吗? 暖冷 暖色冷色暖色色彩本身并无冷暖的温度差别,是视觉色彩引起人们对冷暖感觉的心理联想。 色彩有味道吗? 色彩本身并无味道,是视觉色彩引起人们对味道的心理联想。苦辣咸涩酸甜 要求:可以表现四季的变化可以在画面中表现绘画者的情绪绘制一副即可将下面的一副画用不同的颜色绘画。 第一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商独资企业法第五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节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类型按企业所有制的形式不同按企业投资者的不同按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按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按企业的责任形式三、企业法的概念和渊源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返回本章目录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二、法律特征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三、设立审批——协议、合同和章程——登记四、出资方式与管理机构返回本章目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是中外合作经营各方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二、特征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企业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三、设立审批——注册登记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无限连带责任返回本章目录 第四节外商独资企业法一、概念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法律特征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全部投资由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承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三、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四、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批准采用其他责任形式 比较项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合伙关系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法律地位法人资格法人或非法人原则上有审批机关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同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法人资格:≧25%法人资格:≧25%非法人资格:有关部门确定100%执行机构董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自行设置损益分配按出资比例按合同约定——分配方式利润分成利润或产品分成利润分成回收投资不允许经有关部门批准特定条件下可以不允许返回 第五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法律特征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设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四、经营管理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返回本章目录 第六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2、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1)退伙的原因(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清算 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返回本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