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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8: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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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第三讲心理咨询与治疗目标
考试焦虑案例1平常学习很好一遇到考试就紧张。考试焦虑案例2考前失眠导致考试失败。导入案例
一、心理治疗的目标与形式1、心理治疗的目标与影响目标的因素2、心理治疗的形式
第一、对自己有信心,对自己的人生抱有希望。第二、关心家庭,喜欢有亲近的人。第三、喜欢自己的工作,满意自己的成就。第四、保持广泛的兴趣与活动。第五、能发挥自己的潜在优点,也能利用机会。第六、知道自己短处,也愿意接受他人的帮助。第七、能接受失败挫折,并且愿意面对困难正视困难。第八、能接受环境的变化,并适应人的一生时刻都在变化。第九、时刻充实自己,促进自我成长与成熟。第十、会享受人生。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有意义,不但会负责工作,追求成就,同时也能享受自己的人生。曾文星的心理健康的条件
理论流派基本目标心理动力学派将无意识意识化;重组基本的人格;帮助来访者重新体验早年经验,并处理被压抑的冲突,作理智的领悟。行为主义学派消除来访者适应不良的行为模式,帮助他们学习建设性的行为模式以改变行为;帮助来访者选择特殊的目标,将一般性的目标化成确切的目标。人本主义学派提供一种共感的气氛,引导来访者进行自我探索,以便来访者认识成长的障碍,能体验到从前被否定与扭曲的自我;使他们能开放性地体会,更相信自己的机体和自我;有投入咨询的意愿并增加自发性和活力。格式塔学派帮助来访者觉察此时此刻的经验;激励他们承担责任,以内在的支持来对抗对外在支持的依赖。理性情绪疗法消除来访者对人生的自我毁败观念;帮助他们更能容忍,更能有理性地生活。
(2)影响心理治疗目标的因素来访者方面的影响因素:问题治疗期待经济条件可用于治疗的时间治疗者方面的影响因素:专业能力与工作经验遵循的治疗理论咨询时间
2、心理治疗的形式心理治疗的形式可分为三种,即个别心理治疗、集体心理治疗及家庭心理治疗。个别心理治疗:治疗师与患者个别进行谈话形式的心理治疗。集体心理治疗:这是咨询师把同类疾病的病人组织起来进行心理治疗。家庭心理治疗:咨询师根据患者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采取家庭会谈的方式,进行心理协调,建立良好的家庭心理气氛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心理相容,解除病人的消极心理状态,适应家庭生活。
结合导入案例进行治疗目标的设计练习考试焦虑案例1平常学习很好一遇到考试就紧张。考试焦虑案例2考前失眠导致考试失败。
二、治疗的几个不同阶段1、心理诊断阶段2、帮助和改变的阶段3、结束阶段
1、心理诊断阶段(1)阶段任务任务之一:良好咨询与治疗关系的建立良好关系的建立是心理咨询与治疗最初的重要任务。从治疗第一次会谈开始,治疗者就应注意为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而努力。
任务之二:完成对来访者的心理诊断○信息收集时间的维度:了解经历;了解现状;了解来访者将来的打算。思维与情绪的维度:了解来访者的价值观与生活态度;了解来访者的思维方式对情绪的影响;调整理智与情绪不协调情况。思维与行为的维度:通过了解来访者对于现实的理解和看法,观察其处理心理矛盾和冲突时的措施及行为。○心理诊断○信息反馈○治疗目标确立
(2)主要方法:摄入性会谈○会谈法简介摄入性会谈:通过会谈了解病史、健康状况、工作状况、家庭状况等。(收集信息)鉴别性会谈:通过交谈和观察确定使用什么测验和鉴别措施。(诊断)咨询性会谈:针对健康人的某些问题的会谈。治疗性会谈:针对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进行心理治疗。应急性会谈:当求助者发生意外或急性事件时使用的会谈。
摄入性会谈(intakeinterview)○确定会谈的目标求助者主动提出的问题咨询师观察到的问题心理测评结果反映的问题上级咨询师为进一步诊断下达的会谈目标○提问方式要使用间接询问,而不可直接逼问总原则:应多使用开放式提问,少使用封闭式提问,有时可使用半开放式提问。避免“为什么…”问题、多重选择性问题、多重问题、修饰性反问(rhetoricalquestions)、责备性问题、解释性问题要随机应变○倾听技巧(在摄入性会谈阶段)不评价(在摄入性会谈中,咨询师的评价会导致什么?)注意思考和辨别(思考什么?辨别什么?如何思考?如何辨别?)
○控制会谈内容与方向的技巧释义(通过对求助者的话给予解释,转引出咨询师要问的问题)引导(把话题从目前话题引向别的话题)中断(用恰当的方式暂时停止会谈)情感的反射作用(有意识地激一下患者,使他把谈话方向转到某类话题,摄入性会谈尽量不使用)○结束会谈如果会谈需要继续,应征求来访者的意见如果存在咨询不能解决的生理问题或精神疾病,应向来访者(或其监护人)建议去医院诊断。
○摄入性会谈要注意收集什么信息?◎病史及个人资料(桑德伯格提纲)1)身份资料:姓名、性别、年龄……2)来就诊的原因和对治疗服务的期望3)现在及近期的状况,如居住条件、活动场所……4)对家庭的看法5)早年回忆6)出生和成长:会走路和会说话的时间。与其他多数儿童相比较曾出现过什么问题、对早期经验的态度。7)健康及身体状况:儿童期和以后发生的疾病和伤残、近期服用的药物、吸烟及饮酒情况、身体状况、饮食及锻炼的习惯等。8)教育及培训9)对工作的态度,是否改变过职业,理由如何10)娱乐11)性的发展12)婚姻及家庭情况13)社交14)自我描述(评价)15)生活的转折和选择16)对未来的看法17)任何附加材料
病史及个人资料的整理与评估(程序)一般资料求助者人口学资料(姓名、性别……)生活状况(居住条件、活动场所……)婚姻家庭(婚况、是否满意、婚姻事件、家庭成员……)工作记录(对工作的态度,职业改变情况……)社会交往(社交网、社会支持网、团体……)娱乐活动自我描述(长处、缺点……)内在世界的重要特点(想像力、创造性、对未来看法、价值观……)其他一般资料个人成长史资料婴幼儿期(围产期、出生时的情况……)童年生活(重大事件、身体状况、教养方式……)少年期生活(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中有无挫折;最值得骄傲的事和深感羞耻的事;性萌动时的体验和对待;有无严重疾病发生;与成人关系有无不愉快事件;兴趣与同伴关系)青年期(最崇拜的人;爱情生活情况(有无失恋);最喜欢读的书籍;学习(包括升学)有无挫折;就业有无挫折;婚姻有无挫折;有无最要好的朋友,朋友的状况如何。)成长中的重大转化以及现在对它的评价
◎精神状态和行为特点(Malon&Word)外表和行为(一般印象、衣着、态度、动作、姿势)交谈过程中的语言特点(如,语速、语调、用词……)思维内容(如,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幻觉妄想等)认知过程及功能(如,定向力、记忆等)情绪灵感与判断(如,自知力等)※※※※※※※※※※※※※※※※※※※※※※※※※注:定向力(orientation)指一个人对时间、地点、人物以及自身状态的认识能力。前者称为对周围环境的定向力,后者称为自我定向力。时间定向包括对当时所处时间如白天或晚上、上午或下午的认识,以及年、季、月、日的认识;地点定向或空间定向是指对所处地点的认识,包括所处楼层、街道名称;人物定向是指辨认周围环境中人物的身份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自我定向包括对自己姓名、性别、年龄及职业等状况的认识。
精神状态和行为整理与评估(程序)目前精神、身体和社会工作与社交状态精神状态(知、情、意、人格)感知觉、注意品质、记忆、思维状态(如,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幻觉妄想等)情绪、情感表现意志行为(自控能力、言行一致性等)人格完整性、相对稳定性身体状态(生理功能)有无躯体异常感觉求助者近期体检报告社会工作与社会交往(社会功能)工作动机和考勤状况社会交往状况
○摄入性会谈的注意事项注意保持中性态度,避免对来访者的暗示避免题外话会谈后不应给出绝对性的结论不能用指责性、批判性的语言
以下哪些是间接询问,哪些是直接逼问?咨询师:“我在哪方面能向您提供帮助?”“您希望在哪些方面得到我们的帮助?”“你有什么问题?咱们谈谈吧。”“出什么事了,说吧。”
接待求助者,比较合适的询问是A.您有什么问题,说吧!B.你找我有什么问题?C.您希望我帮您解决什么问题?D.请您告诉我出了什么事?
来访者:“其实,我找到你,要谈的问题也没什么了不起,只是有时觉得生活没意思。”咨询师:“你真的觉得生活没有意思吗?”“你有自杀念头吗?”“你有自杀念头,还是没有?”“你感到抑郁吗?”“你觉得生活没意思,为什么?”“你能详细谈谈你的感受吗?”“没关系,我愿意倾听你要谈的任何问题。”以上哪些是封闭式提问,哪些是半开放式提问,哪些是开放式提问?
(3)临床资料○主诉(求助者对症状的内心体验)○家属报告○摄入性谈话资料○临床观察○心理测验结果
(4)对治疗关系有影响的因素帕特森(patterson)认为,对治疗关系有影响的因素可以划分为反应的维度和行为的维度。反应的维度是治疗者对来访者的态度,是治疗关系的内化过程。这些反应是对来访者进行帮助并使之产生改变的充分必要的条件,更是建立良好治疗关系的基础。行为的维度更多地涉及治疗实践中治疗者的语言表达和帮助来访者的意图贯彻。
反应的维度积极的情绪体验:一方面是治疗者对于来访者不适宜的行为给予积极的反应;另一方面来访者者在产生安全感,减少防御心理之后会认真的探索自己理解和接受新的观点,学习和尝试新的行为方式。自尊心的提高:自尊心的提高和积极的情绪体验是两个相互影响的过程。移情式的改进:这里的移情是来访者积极尝试适宜行为方式取悦治疗者。认同的作用:来访者与治疗者态度的认同。
行为的维度主要包括:具体化、即时化和对峙有的来访者叙述思想、情感、事件时常模糊不清,矛盾、不合理,使问题变得复杂,也常是困扰来访者的重要原因之一。咨询者协助来访者清楚、准确地表述他们的真正意图、观点,所用的概念、所体验到的情感以及所经历的事件。咨询者能澄清来访者所表达的那些模糊不清的观念及问题,把握真实情况,能有针对性地工作。具体化:
○具体化常见的具体化类型◎将模糊问题具体化:来访者用含糊的字表达其心理问题。如“我烦死了”、“我感到绝望”等。咨询者设法将模糊的情绪、思想清晰化。◎将问题过分概括化的具体化:即以偏概全的思维方式。将个别事件上升为一般结论;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发展成对某人的看法,把过去扩大到现在和未来。如,“他们都不喜欢我”,“我很蠢”,“他坏透了”,等。这就需要予以澄清。◎将概念不清的问题具体化:有些来访者没有真正了解某些“疾病”,乱给自己贴标签。概念不清的解决方法:对概念进行解释,澄清。
○具体化注意◎不要怕给来访者留下“理解力不强”、“缺乏领悟力”的印象而不愿意提问,只是自己去猜测、判断。最简单节省而有效的办法是作具体化反应。◎不要乱给来访者贴标签,因对来访者有暗示、强化、批评的作用,应谨慎。○具体化功能◎发现来访者的说话比较杂乱和空泛时,用具体化予以澄清,采用剥笋方法,层层解析,由表及里,这也是咨询的一种基本方法。◎可促进对来访者的了解,也有助于来访者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认识能力的提高。◎实施具体化的过程,也是解决问题的过程。
即时化(immediacy)○即时化内容◎许多来访者可能会花上很长时间来描述他们自己过去的经历,以及对将来可能情况的种种设想。即时化则与之不同,它是要帮助来访者注意“此时此地(here and now)”的情况。这是治疗者的任务之一。◎即时化的另一个内容,是指治疗者对来访者与自身的关系要敏感,对来访者指向自身的言语、行为、情感应予以必要的反应。◎治疗者在治疗过程中对来访者的情感体验及行为及时地进行反馈,亦有助于会谈过程的进行和治疗关系的深化。
○即时化的特点即时化鼓励来访者更多地暴露自我,也是在促进他们与治疗者进行更为开诚布公的交流。在讲英语的国家和地区,即时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要求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更多地使用现在时态。因为英语里面主要有过去时、现在时和将来时三种时态,以动词的不同形式表现出来。在中国,我们的语言文字中没有这样的表述方法,但过去、现在与将来的不同时态同样可以从语句中的副词里面看出来。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治疗工作者要更多地运用"现在"、"这会儿"这类副词,这是我国的专业工作者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对峙(confrontation)○定义艾维等人对此曾做过这样的解释:“对峙的定义就是要指出存在于各种态度、思想、行为之间的矛盾”。对峙的意义不是要告诉来访者他做错了事情或者说对方是个坏人,而是要向来访者直接指出其存在的混乱不清、自相矛盾、实质各异的态度或言行。对峙也不是为治疗者表达自己的不同观点所提供的机会,不管你的意见可能是多么正确、多么好或对对方会多么有帮助。在治疗过程中,“对峙”与其说是把来访者自身的矛盾揭示出来倒不如说与来访者讨论这些矛盾更为确切。
○对峙涉及到的来访者三种类型的矛盾 穆哥特伊德认为对峙常常涉及来访者三种类型的矛盾:◎来访者的真实自我和理想自我之间的差异;◎来访者的思维、感受与其实际行动之间的差异;◎来访者的想象世界与治疗者所看到的真实世界之间的差异。
○对峙的类型贝伦森(Berenson)曾概括出5种不同类型的对峙:◎体验式对峙:是治疗者在发现来访者所说的关于他自身的情况与治疗者体会到的来访者的情况之间的矛盾时的反应。◎教导式对峙:是指当来访者对有关教育、职业、社会领域以及治疗过程的信息了解有误,信息缺乏,或需要寻求这类信息时治疗者与之的对峙情况。◎强力式对峙:在治疗者集中注意力于来访者问题的根源上时发生。◎微弱式对峙:则发生在治疗者强调来访者应负的责任和其病理问题时。◎鼓励式对峙:则指治疗者对来访者在日常生活中以某种积极的方式行事时所给予的鼓励或对其被动的行为不予鼓励的对峙方式。
○对峙的方式◎对峙应在高级准确的共情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对峙就可能是无效的甚至对治疗具有破坏作用。◎治疗者对对峙的应用应是试验性的,这一点在治疗的最初阶段尤为重要,这样可使来访者有机会在感到无压力的情况下与治疗者讨论自身的矛盾。◎对峙是涉及来访者本人以及治疗者对来访者进行帮助的交流的方式之一,其先决条件是对峙者之间已建立了某种程度的相互关系。◎对峙应以逐步接近的方式进行,这样可以使来访者有机会同化治疗者所说的东西,使对峙更为有效。
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的区分(訾非,2007)心理异常心理正常心理不健康心理健康(神经症性心理问题)重型精神疾病(轻型精神疾病)
2、帮助和改变的阶段影响疗效的关键期○治疗方法的选择○咨询师能力○来访者的配合○治疗瓶颈期○问题的反复
(1)治疗者的责任○经常出现的认知误区:◎来访者:把治疗者当作心理“建筑师”,认为他一定能为来访者个人提供心理“建筑蓝图”。即治疗者应告诉来访者,他的问题是什么,他应怎样解决这一问题。何时应往哪儿走哪一步等等。◎治疗者:似乎是个万能的人,不仅在为来访者改变其行为或其他问题承担职责,而且也在为来访者承担一生的全部责任。○治疗者的责任:◎提供一种对来访者有利的外在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提出某些说明、解释、意见和建议;◎通过领悟和学习,促进来访者的改变和成长,帮助来访者自己成为自己的治疗者。
(2)领悟领悟:在治疗阶段,治疗者可以帮助来访者重新审视自己内心中与问题有关的“情结”,并帮助对方达到某种程度的领悟。这种领悟的作用之一是,可以使来访者的问题严重程度降低,并能建立使来访者的心理平衡。案例分析例如,一位来访者总认为只要自己一看书,一用脑子,身体的某个部位就会产生一种难受的感觉,这种感觉影响着他以至不能看书学习。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帮助他达到这样一种认识,即他做过许多医学方面的检查,证明自己怀疑有病是无根据的,那么这种情况更可能是心理因素引起的生理反应。
(3)支持支持:是指治疗者通过给来访者以正强化,如,聚焦来访者在某事件或情境中的积极、有益的方式;表扬来访者好的行为等,或以鼓励和支持等方式来减轻对方的焦虑,促进对方积极行为方式的增长。案例分析“这件事情一定会变好的”“我能肯定你可以做得更好”“让我们一起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试一试,万一发生什么事情,我们可以一起想办法对付它”
(4)反塑造反塑造:是指来访者采用同样的方式来影响治疗者。反塑造的应对方式:第一种方式:当来访者创造出一种使治疗者感到相当愉快或不快的情景时,治疗者反问自己:对方为什么要这么说或这么做?他希望我作出什么样的反应?我自己的反应会对对方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实际上是在分析对方的意图和了解是否产生了交互作用,以便作出相应的反应;第二种方式:不管或有意不去重视来访者对治疗者构成的影响,而只是专注于治疗目标的实现。
(5)移情移情:来访者可能把以前生活里与他人关系中产生过的情感、态度等主观体验移植到治疗者身上。案例分析治疗者来访者
(6)反移情反移情:指治疗者以不适当的行为来对待来访者在治疗中的某些行为表现。这种反移情同样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案例分析来访者治疗者
(7)对峙
(8)解释解释:是为来访者提供关于现实世界的另一种看法,它应该被认为是治疗者在治疗过程中最常用、最有力的“武器”了。解释根据各种不同的学派其理论也各不相同,如心理分析学派偏重于压抑潜在无意的东西,认知学派则注重理性地、现实地帮助来访者认识世界。但无论如何,在进行解释时,治疗者首先应知道向对方解释的内容应是什么,其次要注意何时应用解释以及怎样应用解释来面对来访者。因为只有适当地应用解释,才可收到良好的效果。
案例分析一位男性来访者,小时候被寄养在某地农村的亲戚家中,因姓氏与村中人们不同,作为外姓人常常受到欺负。长大以后与人相处不是很好,没有交往很深的朋友。与别人谈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还可以,如谈的东西自己不太了解就会感到索然无味,离群自走。他希望改变这种状况,但又不知道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3.结束阶段心理治疗实施一段时间,得到满意的治疗效果后,随即应进入结尾阶段,结束其治疗。治疗阶段的长短不同,结尾阶段的开始也有所不同。治疗者的任务
(1)综合所有资料、作结论性解释。在整个心理治疗过程的逐步进行中,治疗者应随时从来访者那里获取心理资料,据以掌握来访者的心理反应模型,并不断给予来访者解释、说明,使其了解自己的行为方式,帮助其学习新的反应方式。(2)巩固咨询成果。帮助来访者举一反三,学习应用治疗经验。心理治疗的最终目的,不仅希望来访者能把在治疗过程当中所学习到的新知识、领会与经验应用到日常生活里,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希望求治者以后能不经施治者指点、引导与帮助,自己也能帮助自己继续学习、发展,走向成熟。(3)准备结束,接受离别。有的来访者经过长期心理治疗以后,可能形成依赖治疗者的心理,或产生喜欢治疗者的情感,舍不得结束离别。治疗者应让来访者了解凡事都有终结,鼓励其自力而为,在真实的世界里独立自主。
三、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原则(1)来者不拒,去者不留的原则求医者类型:主动求医:个体产生不适感时自觉作出求医决定。被动求医:多见于儿童或昏迷病人,患者没有意识到求医强制求医:本人不愿意求医,但因可能对自身或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而被强制诊治。1、职业规范性的原则
(2)时间限定的原则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周一次,每次50分钟左右(初次受理时咨询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咨询过程中控制时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推动咨询过程顺利开展,对来访者的成长有积极的作用。
2、咨询活动中的原则(1)理解与接纳原则理解与接纳原则是指咨询师要认识到来访者的心理与行为是可理解的,要抱着一种尝试理解或尽量去理解来访者的心态,深入体验并接纳来访者的心理世界和精神世界。咨询师要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以及当前出现的问题等给予充分的理解,不得以道德的眼光批判对错,亦不可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对来访者或他人妄加指责,而是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2)主体原则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来访者即是咨询的对象,又是咨询活动的主体。咨询过程中,要以调动来访者的积极主动性为主要目的,使他们能积极的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主动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积极的改变自己,而不是仅仅被动的接受咨询师的指导和安排。咨询师的作用是助人自助,而非教导来访者该如何去做。这一点对于来访者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要遵照咨询过程的主体原则,咨询师要对来访者、自身树立正确的理念。
主体原则相信来访者的潜力咨询师的角色是“协助者”和“推动者”,而非“救世主”
(3)综合性原则原因的综合方法的综合问题的综合心身的综合综合性原则
公司股权纠纷的防范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主要内容: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非货币财产出资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未尽出资义务的纠纷及解决;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及解决;规范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名义股东与股权实际享有者之间的纠纷处理;在存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情形下,如何保障相关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设立公司即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后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发起人自己承担。但是实践中,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最终的利益归属,所以如果按照利益归属标准来确定合同责任主体,将使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面临较大风险。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
具体来讲:其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由于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即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公司愿意成为合同主体且合同相对人也愿意接受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此时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符合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故我们规定可以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其二,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由于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设立中的公司,所以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的,这表明发起人实质上不是以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合同相对人也明知公司不是合同主体,故此时不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所以我们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存在上述情形且相对人非善意时,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此时合同责任仍由发起人承担。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为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进行了专门规范。
首先,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由于其实际价值是否与章程所定价额相符并不明确,在当事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我们认为此时法院应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所得的价额与章程所定价额相比较,以确定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这种由法院委托评估的方式既可以便捷地解决纠纷,也可以尽快落实公司资本是否充实。
其次,设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与否的司法判断标准,尤其是对于权属变更需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坚持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并重的标准。即:该财产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在诉讼中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该期间办理完前述手续后,法院才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出资人对非货币财产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的,解释(三)规定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公司实际交付该财产、在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这些规定旨在敦促出资人尽快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同时,对用土地使用权、股权这些较为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解释(三)也规定了出资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
三、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高法认为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不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时,只要第三人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条件,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该财产可以终局地为该第三人所有。而出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出资人用非自有财产出资,也属于无权处分,那么在公司等第三人构成善意的情形下,其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所以解释(三)规定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出资行为的效力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对实践中出资人用贪污、挪用等犯罪所获的货币用于出资的,尤其应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此时应当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所以解释(三)明确规定此时法院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该股权。
四、未尽出资义务的纠纷及解决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既损害公司利益,也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本解释(三)的一个重要任务。前面谈到的我们设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的判断标准,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促使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总的说来,在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上,解释(三)表现出了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将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股份公司场合中其他发起人的连带出资义务也适用到有限责任公司场合,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由于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非法性更甚于未尽勤勉义务催收资本的行为,所以我们规定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规定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明确并拓宽了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法没有明确谁可以请求股东履行义务,一般认为公司当然可以请求。本解释(三)则明确并拓宽了原告的范围。第一,明确了公司可以提出请求;第二,规定了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诉权,可以要求该股东或其他发起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人员返还出资;第三,很多情形下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
3、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即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另一方面,解释(三)也明确规定了股东等责任人对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此种责任是一次性的责任,而不是重复责任,股东等责任人向公司或债权人已经承担前述责任后,公司或公司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请求其承担同样的责任。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实践中对此存在的分歧。
4、限制了股东在出资民事责任中的抗辩首先是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其次是身份抗辩的限制,即股东不得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的履行,即使其为名义股东,我们认为其也应履行出资义务。
5、规定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非诉讼救济方式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诉讼的方式维护相应的利益。但诉讼毕竟不是一种经济便捷的方式,本解释(三)在制定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并在实质上确认了公司的一些更直接的救济方式。主要体现在:其一,为保障股份公司资本尽快充实,实质上授予了发起人的另行募集权。本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向他人另行募集该股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其二,从司法上认可了公司对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所设定的权利限制。我们借鉴了境外一些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限制制度,明确规定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前述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进行相应合理限制的,人民法院不得否认该限制的效力。
其三,总体上确认了股东资格解除规则、并设定了相应的程序规范。实践中有的公司虽采取前述手段但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为了保障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最高法在股份公司的场合规定了发起人的另行募集权,相应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本解释(三)规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得否定该解除行为的效力。这实际上认可了公司对该股东资格的解除。由于这种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厉,也更具有终局性,所以,将其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场合。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种规则。股东资格解除后,由于该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依旧处于空洞状态,为向公司债权人传达更真实的资本信息、保证债权人利益,此时法院应当向公司释明:要么将资本中该股东未出资部分的“空洞”数额减下来、即减资,要么将该“空洞”补起来、即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些是公司后续的义务。
五、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及解决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实践中,有的股东采取各种方式从公司取回财产,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但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这使得这些行为中哪些构成抽逃出资常常难以判断,当然也就更难认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识分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股东抽逃出资主要采取直接将出资抽回、虚构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但又囿于举证的困难使得其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最高法在本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抽逃出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对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了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也有观点认为法院不应推定出资人上述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必然都是故意、直接地针对“资本”进行侵害,有的可能是侵害公司“资产”,而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通过侵权行为制度或关联交易制度来解决,与抽逃出资关系不大。这些行为有些不会对公司资本造成损害,不属于抽逃出资。经反复研究,考虑到实践中有的出资人在出资后采取各种方式获得公司资产,而目前公司法中并未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且这些行为通常都有损资本的维持,所以该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对抽逃出资的界定和列举。
六、规范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当然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权利,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在相关文件上登记记载等。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实践中,很多公司并未依法履行这些义务,这既侵害了股东的权益,也会给股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所以,解释(三)中规定,公司未尽上述义务时,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该义务。
七、名义股东与股权实际享有者之间的纠纷处理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最高法认为,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另一方面,最高法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同样,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最高法认为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名义股东并不属于此处的“第三人”,所以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司法解释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八、在存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情形下,如何保障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姓名或名称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股东(即名义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下名义股东虽然是登记记载的股东,但第三人明知该股东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在名义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就助长了第三人及名义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是应当避免的。
所以该司法解释规定:实际出资人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当然,在第三人取得该股权后,实际出资人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其可以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由于种种原因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名称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此时原股东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这种情况下,按照前面所谈到的,第三人凭借对既有登记内容的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股东(即原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股东对股权的处分,未登记记名的受让股东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当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原股东已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权属已归于受让股东,在原股东向该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同样也会助长第三人及原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也是应当避免的。所以我们规定受让股东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上述情形,那么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股权,受让股东的股权利益也不存在了,其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受让股东受让股权后之所以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常常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层(如董事、高管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未及时代表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且提供相应材料而造成,这样一来,该类人员对受让股东的损失也有过错,应当对受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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