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落花生(2)课件PPT.ppt 43页

  • 3.29 MB
  • 2022-04-29 14:27:33 发布

最新落花生(2)课件PPT.ppt

  • 43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落花生(2) 谜语:根根胡须入泥沙,自造房屋自安家,地上开花不结果,地下结果不开花。 二形成子房柄一开花三子房柄钻入土里四形成果实 “所以你们要像花生,它虽然不好看,可是很有用。”所以你们要像花生,它虽然__,可是____。 我想做__一样的人,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命运注定你只能做花生一样的人,我想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早贪黑的清洁工人 走街穿巷的修理师傅 顶风冒雪的邮递员 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 坚守贫困山区的人民教师 风雨中的送报人 借物喻人本课借()喻()的人。借蜜蜂喻()的人;借()喻()的人;…… 我们谈到夜深才散。花生做的食品都吃完了,父亲的话却深深地在我的心上。印 许地山(落华生)“我要像落花生一样,踏踏实实地做一个淳朴的人,有用的人,我要为中华而生,为中华而贡献。” 再见 出租车驾驶员处罚规定交通运输培训中心主讲人:周海涛 名  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4年10月20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引号:2014-00861主题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